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
王黎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可以支配自己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這個觀點得到了很多學者的認可,被很多論文和著作引用。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提及隱私壹詞的明文條款。
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經檢索相關法律資料,我國法律中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視為侵犯姓名權。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7.問:如何確定侵犯名譽權的責任?
答: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視為侵犯他人名譽。
未經他人同意,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論處。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處理。
8.問:如何認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
答: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因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然基本屬實,但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內容,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文章基本內容不真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不及物動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