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三)同壹壹審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2.201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配偶子女擔任律師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職務回避的規定(試行)》。第壹條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職務法官的配偶、子女在本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回避。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未擔任過院級領導職務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和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人員。本規定所稱執業律師,是指設立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在許多情況下,法官或代理人違反這壹規定,可以依法申請回避。退審制度的退審原因因案件性質而異。法定範圍內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回避的方式有兩種:自我回避和應用回避。陪審員是法官,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事訴訟中:第三十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法官主動回避,即承辦案件的法官因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而主動回避,另壹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法官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口頭或書面申請其回避案件的審理。

法律客觀性:

法官如何自行申請回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翻譯人員的;(四)與本案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綜上所述,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自己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向本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申請回避。理解:主動回避是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等回避的制度。刑事訴訟中出現法定回避的,主動要求退出訴訟活動。陪審員是法官,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決定退出審判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法官主動退出,即承辦案件的法官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主動提出退出;另壹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的,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案件的審理。申請應提交給法院院長。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特別關註: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原作出決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決定回避的人對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恢復審理前申請復議壹次。在審判階段,法院有權駁回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撤訴申請,不得申請復議。2.回避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當庭復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並在復議決定作出後決定是否繼續開庭審理。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了撤回決定前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因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撤回決定前取得的證據和實施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決定。”

  • 上一篇:第二十章論述了宋代的赦宥和投降制度。
  • 下一篇:法院可以起訴微信轉賬作為證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