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面的專利侵權判定原則綜述
司法審判原則壹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正如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所說,“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世界上也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但這些並不妨礙我們總結案件事實,找出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和法律事實,適用相同的審判原則,最終獲得相對的司法公正。
由此看來,司法審判原則公正適用的關鍵在於法律人的主觀能動性,同樣的職業思維過濾,同樣的職業技能處理。
壹、全民覆蓋原則
普遍適用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之壹,也是判斷專利侵權的首要原則。
所謂普遍覆蓋原則(又稱覆蓋所有技術特征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以下統稱被控侵權人)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相對應且相同,或者被控侵權人的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壹些其他技術特征,因此可以認定存在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2001通過,2013、2015分別修訂)第十七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缺點:
過於拘泥於權利要求的字面意義和範圍,往往無法為專利權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護。
第二,對等原則
等同原則起源於美國,已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普遍認可,是判斷專利侵權的壹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時運用最廣泛的原則。有人說這是對全民覆蓋原則的修正。
所謂等同原則,是指雖然被控侵權客體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不同,但如果這種不同是非實質性的,前者只是實現了與後者基本相同的功能,通過與後者基本相同的手段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聯想到沒有創造性勞動的特征,即等同特征,仍然可以認為存在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缺點:
難以統壹適用標準導致的權利濫用。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運用等同原則,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比較對象的確定,這壹過程經歷了從整體比較到逐個技術特征比較的過程。關於對比對象理論,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整體等同論和全部技術特征論。
1.全球等效理論
整體等同理論是指在判斷等同侵權時,被控侵權人與專利技術方案整體上是否等同。
2.所有技術特征理論
所有技術特征也被稱為元素。
元素),重點對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技術要素進行對比分析。該理論認為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都不能被忽略。如果被控侵權的某些要素與權利中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不同,但其功能、手段、效果基本相同,則可以判定為等同侵權。
所有技術特征理論比整體等同理論更加嚴格,避免了權利要求擴大解釋帶來的不確定性,從而提高了等同侵權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國和EPC都采用技術特征等同理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如“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專利侵權糾紛案壹審法院采用了整體等同原則,而二審法院則糾正了壹審法院的做法,采用了全部技術特征理論。
第三,禁止反言原則
禁止反言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並逐漸被普通法所吸收,成為當事人在訴訟等對抗性法律程序中應當遵循的壹項重要原則。
禁止反言的廣義解釋原則是指技術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無論是在權利設立過程中,還是在權利設立後的權利維護和侵權訴訟中,都不允許對其內容作出不壹致和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的批準、撤銷或者無效宣告過程中,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作出限制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或者部分放棄保護的承諾,並由此取得專利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在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經限制、排除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禁止反言原則被認為是對等同原則的重要限制。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言原則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確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言原則確定自己不侵犯其專利權時,應首先適用禁止反言原則。
法律依據:
438+00+0 2065年6月6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捐贈原則
美國是第壹個應用捐贈原則的國家。在美國最高法院1881審理的經典案例“米勒訴布拉斯公司”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個燈具的結構,但僅請求保護其中壹個。十幾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壹種結構更好,於是想通過再發程序尋求對這種結構的保護。美國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如果某壹裝置需要保護,但從專利表面明顯的其他裝置不需要保護,從法律角度來看,不需要保護的將捐贈給公眾,除非其及時請求重新發布,並證明其他裝置不請求保護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法律依據:
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的,對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有所描述但未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缺點:
目前,由於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雙重不足,該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十分困難。
五、優先購買權原則
優先購買權原則,即先抗辯權,來源於法律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在當今的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往往以先用權作為抗辯理由。因此,先占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
時間因素:
第壹人成功開發的爭議技術成果以及準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當在專利權人提出專利申請日之前。
來源因素:
有爭議的技術成果應當是自己獨立研發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
使用範圍因素:
預聘人員對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在原範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所謂“原始範圍”,包括“使用”大賽技術成果的範圍和使用大賽技術成果的“必要準備”的範圍兩部分。
六、實施已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
實行已知現有技術不侵權原則,即已知現有技術抗辯和已知現有技術抗辯權利,是我國2008年修改專利法時新增加的制度。“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
在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於”現有技術時,壹般采用類似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應當適用新穎性單獨對比的原則,不允許將幾種現有技術結合起來進行對比。如果壹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壹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該差異僅是“直接替換常用手段(如用螺釘替換螺栓)”或“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則現有技術抗辯也應視為成立。
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壹方承擔。出版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於用途的公開,當事人可以通過公證等方式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和公開時間。總之,辯護人不僅要證明現有技術的特征與被控侵權技術的特征相同,還要證明相關的現有技術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發表的。
法律依據: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七、妥協原則
折衷原則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範圍的解釋原則。世界上有兩種有代表性的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或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方法。壹個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極限體系,壹個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外圍極限體系。中心限制制度對公眾不公平,而外圍限制制度不利於保護專利權人。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法的不足,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采用中心限制制度的德國和采用外圍限制制度的美國,都轉向了折衷原則。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說明權利要求的內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專利侵權指南》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折衷原則: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專利保護範圍既不能拘泥於權利要求的字面意思,也不能擴展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之前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就能聯想到的內容。
八、劣質發明的原則
所謂劣後發明,是指:“被控對象以簡單的技術特征代替專利技術的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並使用其他必要技術特征實施,基本能夠實現專利技術的發明目的,但在壹定程度上造成專利技術方案劣化,降低其技術效果。”
隨著侵權方式的日益多樣化,了解劣質發明,明確法律適用非常重要。美國和英國對劣質發明是否構成侵權的態度截然相反,我國專利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和不同意見。其中,主張劣質發明不構成侵權的理由主要有: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希望使自己的專利保護範圍盡可能大,同時能夠順利通過審查;或者保證專利權以後不會被宣告無效。壹般專利權人會把效果好的技術方案寫進權利要求,效果差的技術方案就放棄了。但在判斷侵權時,主張對專利權人放棄的較差技術方案給予法律保護,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效果不好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市場淘汰,應該適用市場的規律,不能以判定侵權來封殺,對公眾也不公平。目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專利侵權審判指南》明確支持劣質發明不構成侵權。顯然,至少在北京,這個原則是適用的。
法律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公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117條: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的個別技術特征或者用簡單或者低級的技術特征代替權利要求中相應的技術特征,放棄或者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形成劣化技術方案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接下來要介紹的冗余指定原理和反向等價原理,壹個正在離去,壹個尚未到來!
九、多余指定原則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二次修改,將第十七條第壹款中的專利保護範圍由“必要的技術特征和等同特征”改為“所有的技術特征和等同特征”。這不僅符合2009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的普遍覆蓋原則,而且被認為是司法實踐中重復指定原則的終結。
多余指定原則又稱為“排除不必要技術特征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解釋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省略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明顯的附加技術特征(即冗余特征),僅通過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判斷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是否涵蓋專利保護範圍。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權客體不包含這壹冗余特征,仍可認定被告侵權。
對於專利侵權的認定是否應當適用該原則,世界各國眾說紛紜。英國法院認可這壹原則,但認為在適用這壹原則時,法院必須權衡這壹特征在權利要求中的作用,並推斷作者在權利要求中加入這壹技術特征的意圖。經過多年的模棱兩可和搖擺不定,美國終於在希爾頓案中明確否定了這壹原則。
目前,重復指定原則在我國專利司法審判中已不再適用。因此,專利申請人在撰寫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時,應當根據現有技術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避免將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以獲得更好的授權前景。
X.反向等效原理
反向等同原則,又稱反向等同原則,在我國尚未確立,但隨著科技和法律的發展,這壹原則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領域逐漸受到重視。
所謂反向等同原則,是指當被控侵權人再現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時,如果被控侵權人與該專利技術相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以不同於該專利技術本質的方式實現了與該專利技術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功能或者效果,則不應視為侵權。
反向等同原則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確立的,最早見於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的西屋訴博伊登動力制動器案。
公司的案子。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Boyden的設備屬於西屋公司專利的字面範圍,但即使如此,法院拒絕確定侵權成立。"...即使被控侵權客體不在權利要求的字面範圍內,侵權指控仍可能成立,反之亦然。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控侵權行為屬於權利要求的字面範圍,但如果被控侵權行為在原則上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得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範圍與專利權人的實際發明不符,則被控侵權行為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侵犯專利權。”這壹表述也成為反向對等原則的最初原型。
以納米技術為例。康奈爾大學的研究人員開發了壹種“納米吉他”。這把吉他的琴弦是用激光繪制的,寬度只有100原子左右,可以產生比人類聽覺頻率高17倍的音色。如果在此之前就有壹件普通的六弦琴,並且其權利要求非常廣泛,樂器尺寸不受限制,權利人很可能會主張上述“納米吉他”與其產品等同,換句話說,使用納米技術的技術方案很可能與傳統的類似技術方案形成字面上的等同。但實際上這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納米級的儀器有著不可思議的微觀尺寸,其電子結構、導電性、靈敏度、熔點、機械性能都明顯不同於以前的同類產品。可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反向等效原則的應用可能並不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