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證明,微信的用戶是雙方;
2.能夠證明微信證據符合證據“三性”要求,即證明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3.明確目的,不要在備註中省事,註明轉移目的。比如微信借錢,要備註“借”和“借錢”這兩個字。
書證、物證和言詞證據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主要證據類型。然而,隨著電子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功能豐富、溝通便捷、易於操作的微信迅速成為人們社會交往、商品交易、情感表達的重要平臺。微信的廣泛使用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證據形式,微信轉賬屬於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但作為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微信是否實名認證,債務人是否為借款接收人,是確定被告主體的關鍵。其次,如果作為證據,其所指的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如果無法證明該轉讓是否用於借貸或其他合同關系,那麽妳院可能不予采納。如果訴訟,建議準備盡可能完善的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麽妳的訴訟被認可的幾率就越大。
錄音證據的效力如何?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錄音證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如記錄他人隱私或者竊聽在其工作或者住所取得的錄音資料的,仍將排除使用。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具有證明力。要使記錄的證據成為判決的基礎,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記錄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當時雙方的談話不受限制。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有意識地、自由地表達的意誌、善意和必要;
其次,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好,說話人身份清楚,內容明確,客觀、真實、連貫,未被編輯、偽造,內容未被改動,有其他證據佐證,毫無疑問。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包括視聽資料、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