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為四個部分,主要闡述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定義、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立法沿革、適用的五項原則及其不足。
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自2011年4月起施行。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我國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方面立法的質的飛躍。從此,我國關於法律適用的立法告別了以章為主、散見為輔的立法模式,進入了以法典化立法為主的新的發展階段,這對促進各國國際私法體系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壹、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界定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是調整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它調整各種涉外民事關系,包括涉外產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主要解決上述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準據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範(又稱沖突規範和法律選擇規範,有些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範”),引用和確定某壹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壹實體法,並將所確定的法律適用於實際案件,從而規範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解決其爭議。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壹國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當然,少數國家和學者認為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是國際私法。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實踐來看,國際私法主要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糾紛的解決。立法模式有三種:壹是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特別規定,如奧地利1978《國際私法聯邦法》和日本2006年《法律適用壹般原則法》;二是在壹部法律中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如《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法》(1982);三是在壹部法律中規定涉外民事關系、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1987。
二、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立法沿革
(壹)兩個“兩階段”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壹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界,分為1949之前和1949之後兩個階段。二、1949之後,可分為改革開放前後兩個階段。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的國家之壹。早在1918年,當時的北洋政府就頒布了《法律適用條例》。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下令暫時適用。
新中國成立後的前30年,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的涉外民事交往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加上法律虛無主義的盛行,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在當時的中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壹席之地,幾乎是壹片空白。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發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立法越來越受到重視。在我國相繼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有關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比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海商法,票據法,民航法,合同法。特別是《民法通則》有專章(第八章)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九條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許多關於涉外民事審判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包含了許多關於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客觀地說,在2010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立法,基於我國改革開放的實際需要和基本國情,吸收了國際私法國際立法的壹些最新成果,在立法上有所創新。從立法模式上看,采取在相關單行法中增加相應的涉外民事關系法適用規範的模式。而且,關於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立法,既有壹般規定,也有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定。具體規定還涉及國籍和住所、權利和行為能力、限制、財產權、合同、侵權、票據、海事、婚姻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