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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信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密切各級人民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信訪人(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處理。第三條信訪是政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和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使信訪活動依法有序進行。第四條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

(2)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思想引導教育相結合;

(三)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第二章信訪人第六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檢舉、揭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檢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按照本規定的程序,請求受理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處理、答復和復查;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第七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訪秩序,服從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第八條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第九條。信訪人應當將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對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轉送政府法制辦公室。第十條信訪人應當以書信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倡署名實名,註明通信地址。檢舉信、控告書、檢舉書應當寫明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基本事實和控告要求。第十壹條信訪人通過信訪方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相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可以推選2至3名代表表達本團體的意願,最多不超過5人。第十二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聚眾鬧事、沖擊機關、攔截車輛、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辦公室門前靜坐、展示卡片、打橫幅、散發傳單、張貼或擺放海報等。;

(三)不得妨礙接待人員執行公務,不得糾纏、侮辱、威脅或者毆打接待人員;

(四)禁止攜帶危險品、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接待場所;

(五)不得將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和嬰幼兒遺棄在接收單位;

(六)反映意見後,不得滯留、占用辦公場所,不得損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第三章行政機關信訪責任第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本級信訪工作負總責,1負責人任監督員。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工作分工,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第十四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閱信、接訪、立案制度。市、縣(市、區)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處理1件重要信訪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行責任人公開集中接待來訪制度,督促落實處理意見。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必要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建立聯合接待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第十六條縣級以下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訪例會制度,采取措施處理重大信訪事項。第四章信訪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關人員負責信訪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信訪工作機構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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