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股權轉讓的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對於股東這壹主體,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
如果轉讓方不具備股東資格,股權轉讓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受讓方需要在股權轉讓前做詳細的盡職調查,確認轉讓方的股東資格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受讓方在審查股東資格時,需要查看各種證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登記等。其次,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關於股權信托或代持的約定也可以證明股東的主體資格。
2.受讓方資格限制的法律風險。
關於受讓方的資格限制,公司法賦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因此,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除非公司章程本身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我國法律法規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所以對於受讓方來說,除了關註股東是否確實是股權的權利人之外,還需要了解公司章程,以了解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相關限制。
3.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還需要註意的是,以下幾類主體在轉讓股份時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
1.中國公民個人不能成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2、國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在本行業設立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國投資者轉讓。
3、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二、股權缺陷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股權轉讓中受讓方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方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權益,需要對股權進行盡職調查,確認不存在權利瑕疵。股權瑕疵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股東未出資;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抽回出資;股權設置相關擔保;股權歸股東和第三方所有;如果股權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這些瑕疵會影響被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會影響受讓方是否繼續接受股權。
第三,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壹定導致受讓方成為股東,即受讓方在簽訂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後仍不能立即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後開始享有股東的權利。實踐中,部分受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不配合受讓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損害了受讓方的相關權益。在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要約定股東變更的時間節點和相應的違約責任;增加其違約成本,督促轉讓方按時辦理手續。
四、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未按上述程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將因程序存在缺陷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受讓方可在受讓目標公司股份時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轉讓方股東出售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其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壹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雙方也可以對合同的生效附加條件。如果合同沒有生效,合同的相關條款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轉讓方和被轉讓方都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發生法律糾紛後也無法救濟。在股權轉讓中,還應註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約定的生效條件。只有這些法定的或約定的條件都滿足了,合同才會生效,相應的權利義務才會產生。股權轉讓雙方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祥光生效條件,以降低相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