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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立法?什麽是行政立法?哪些國家機關有權制定法律規範?

立法又稱造法,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文件的活動。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作為立法主體的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性。它是壹項主要活動,所以它是立法性的。其內容主要是采取行政措施實施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所以主要工具具有執行性和從屬性的特點,從屬於權力機關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活動。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批準後施行。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5.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除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上述國家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能制定法律規範。確需制定法律規範的,必須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特別授權。比如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所在的城市,過去沒有立法權。為充分發揮四個經濟特區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的先行先試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以1992、1994、1996三次作出授權決定,可根據《》授予這四個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直到1999的立法法通過,這四個城市作為立法法規定的經濟特區所在的城市,才有了合法的立法權。前面所說的“法律規範制定權”,是指創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權利,即通過制定法律規範來授予或者剝奪、限制或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擔壹定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創設的,不屬於法律規範,其他國家機關也可以制定。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此類文件和規定稱為壹般規範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統稱為規範性文件)。壹般規範性文件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以及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也具有約束力,應當執行。但壹般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法院單獨審理案件的依據。法律文書,如果合法,可以作為法庭審判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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