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大學生就業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大學生就業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高校新壹輪就業高峰即將到來。今年,大學生面臨著更加困難的就業形勢。在這種嚴峻的就業壓力下,新《勞動合同法》不僅帶來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福音,也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使得大學生招聘比以前更加苛刻,這對大學生就業也是壹種挑戰。那麽,針對新《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和解釋,有哪些新的法律規定需要應屆畢業生註意?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即將步入職場的大學生壹些啟示。第壹,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第壹,不要誤以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據筆者調查,相當壹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沒必要簽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期間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達成的協議,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畢業生從事何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是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簽訂的。此外,它們包含不同的內容。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計劃,納入就業統計。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更加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了解這兩份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二)要正確認識就業協議在促進大學生就業中的作用。由於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利的根本保障,很多畢業生認為不簽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壹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學校簽證,這有助於學校做好就業宣傳。畢業後,學校可根據就業協議將學生檔案直接送至用人單位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是規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行為。如果壹方在畢業前反悔,另壹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壹些特殊政策來保護自己。比如雇傭協議中往往有違約金的規定,違反協議的要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訂立,這對於違約金的成立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像雇傭協議那樣得到廣泛的保護。訂立勞動合同應註意的法律問題(壹)勞動合同的成立: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在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將被處以雙倍工資的處罰。同時,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勞動者就不用擔心要不要簽合同了。如果單位不跟妳簽合同,壹年後妳就直接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的法律規定會促使企業更積極地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2)合同必備條款: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在社會保險的五個條款中,除了雙方的情況是合同的必備要件外,實際上增加了三個條款: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過去,許多公司回避社會保障問題,拒絕為工人投保。現在大學生找工作面試不需要提社保問題。這些條款都是企業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如果企業合同中沒有這樣的條款,用人單位就違法了。(三)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次數,同壹用人單位和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前很多用人單位規定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過長,試用期等於幹期的情況並不少見。法律中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防止用人單位無限期試用勞動者,為初入職場的大學生權益提供法律保障。(4)經濟補償條款:新法中,除了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所需的經濟補償外,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壹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對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做貢獻的補償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單位思考如何使勞動合同管理滿足合理成本和方便管理的雙重要求。除了續簽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更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共贏才是根本。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註意的問題(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勞動者自願提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用人單位簽署書面告知的證據應當保留。否則壹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會說妳沒有盡到提前告知的義務,擅自離職,造成被動局面,還可能要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後,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同意,同時又未能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者無法工作,或者未能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能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履行了事先通知義務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必等到30日屆滿後再離開用人單位。(3)勞動者依照法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九種法定情形。需要註意的是,強行給勞動者“放假”或者“停工”可以視為不提供勞動條件,拖延壹天或者少付壹元錢也是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咨詢師的資質是什麽?

    註冊顧問的“壹”註冊要求

    咨詢工程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壹)凡遵守法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參加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

    1.獲得工程或經濟、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8年;

    2.獲得工學學士或學位,或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6年;

    3.取得工學類或

  • 下一篇:3篇關於法律面試中自我介紹的文章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