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中勞動法的適用主體:勞動法的適用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壹部分。根據該條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是本法的適用主體。而非全日制大學生顯然不在其中,所以我們是相當弱勢的。首先,學生社會經驗不足,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無法有效保障和搞活他們的權利。其次,如果單位不和學生簽約,單位可以找很多理由辭掉學生的工作,讓學生免費為單位服務。如果學生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麽按照民事訴訟的壹般舉證原則,學生是很難的,學生也沒有那麽多精力。兼職已經成為許多學生補充個人收入的主要途徑,尤其是壹些貧困地區的學生。假期打工賺的錢可以支付壹部分學習和生活費用。這種情況給相當多的學生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現在我們來看看專家的說法: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這壹規定是勞動部在1995號文件中提出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並不存在大量大學生去麥當勞或肯德基打工的情況,但現在大學生主要是通過打工來增加收入,所以勤工儉學和當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大學生打工已經不再。
也正因為如此,原勞動部在2003年出臺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在這個規定中,只提到了“勞動者”,沒有提到勞動者是學生、在職職工還是下崗職工。它沒有作出區分,也就是說,任何在本單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5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人,都被視為非全日制就業某些問題的適用範圍。2003年,我們可以看到勞動部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只看壹個規定,要把它們聯系起來理解。
但在分析兼職的壹些問題時,學生勤工儉學是納入勞動保護範圍的,但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壹旦發生糾紛,對我們大學生會相當不利。所以我同意壹些人的觀點,學生勤工儉學的保護應該納入勞動法的保護範圍。
根據解釋(1)>:& gt;(法釋[2001]30號第19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因接受高中教育、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說,上大學的費用不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交不交,看父母的意願。因為絕大多數大學生已經年滿18周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生理或心理上看,基本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壹般情況下,他們應該用自己的勞動收入謀生。當父母不給孩子提供生活來源的時候,那麽大學生的開銷就只能靠所謂的勤工儉學來維持。如果這時候學生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就沒事了嗎?因此,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應該加大對公立大學的財政投入和對私立大學的宏觀調控,盡力降低大學的收費標準,保證大多數成年學生能夠通過勤工儉學和助學金完成高等教育,這是將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保護的又壹有力依據。
將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保護範圍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首先,舉證責任倒置,根據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特別是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逐步走向市場化,學費在培養成本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面對高校不斷增加的消費,勤工儉學已經成為大學生維持學業的壹種常見方式。國家應對這部分學生的工作給予法律保護,將其納入勞動法保護範圍,讓更多的學生更好地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