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壹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穩定性,不能不斷變更。那麽相關的章程怎麽寫呢?以下是我給大家整理的擔保公司章程樣本。歡迎大家學習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擔保公司章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X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1萬元。
第四章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壹)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註:可由股東自行約定)。定期會議召開壹次(註:會議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壹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註:可以由股東自行約定)。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前款所列事項以外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半數以上的股東通過(註:可以由股東自行約定)。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受委托人應當依法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四條公司對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策(註:此處填寫執行董事或股東會)。(此處也可約定投資或擔保總額的限額和單個投資或擔保的限額。)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註:股東可以約定組建方式,如股東會選舉、股東任免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註:股東可另行約定上述權力。)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執行董事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股東可對上述八項權力進行單獨約定)
(註:經理不是公司的必要機構,所以沒有經理的這壹條不需要寫進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註:壹至二名)。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壹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交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註:執行董事或經理為)。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註:本條內容可由股東另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註:股東可以同意)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註:股東可以約定)。
第三十壹條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公司決定(註:股東大會或執行董事選舉)。
第三十二條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存續。
第三十五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十章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壹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XI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壹式X份,公司留存X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20XX年x月x日
擔保公司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公司宗旨:通過公司組織形式的設立,向全體股東籌集資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貢獻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i安長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i市新城區商建路余浪國際內大街2樓。
第四條公司由兩個股東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範圍: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融資擔保業務;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業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企業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企業項目規劃;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咨詢等服務;用自己的資金投資。(除上述經營範圍受國家法律法規限制外,涉及許可的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永久(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註冊資本、認繳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65438+萬元。實收資本10065438+萬元。公司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冊、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時間。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申請公司登記前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實繳出資額及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簽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壹式兩份,股東各執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出資證明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補發。
第十壹條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的號碼。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股權轉讓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所有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權利:
1.出席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4.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資時,股東可以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5.公司增資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股權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轉讓的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的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計劃、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
公司設立審核擔保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擔保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審保委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審保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授權審計委員會對擔保項目擁有最終決策權。
第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經辦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被判處刑罰,執行期不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五年的;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個人所欠債務數額較大,逾期未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委派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委派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
第二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也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投資於境外單位。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經營與其所在公司或者為他人經營的項目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持有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股東大會方可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或監事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壹次,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1)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三)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成員經股東會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 * *半數以上董事和壹名董事共同召集和主持。
全體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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