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壹是遭受了實習單位的侵權。首先,實習單位拒絕簽署實習協議。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也存在內容不規範的問題,缺乏對實習生權益保護的說明,比如實習生傷亡的處理。其次,在實習過程中,大學生的實習報酬普遍較低,而且工作時間長,很少有加班費。有些實習單位甚至要求支付實習費用。而且很多實習單位不考慮實習生缺乏安全生產經驗,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防護設備和措施,導致實習生安全事故和意外傷害時有發生。
第二,學校和政府部門的消極不作為。學校對教育管理責任的消極或不履行,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實習單位管理的缺失,容易導致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權利受到侵害,同時也使得大學生在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和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原因
第壹,大學生自身。首先,法律意識的缺失是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學生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了解不多,沒有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其次,大部分大學生普遍缺乏維權意識。由於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權利受到損害時很難證明實習單位和學校的過錯責任,很難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學校、實習單位、政府部門的責任不明確。在大學生實習過程中,學校應當承擔對大學生的教育管理義務,為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實習單位應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並說明實習期間意外傷害的相關規定。不應將實習生視為廉價勞動力,侵犯他們的權益。政府部門應承擔起對接收實習生的用人單位的監管,防止實習生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三,法律規範的缺失。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大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對實習生的身份和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對其權利和義務也沒有系統闡述。法律的不完善成為實習生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客觀原因。目前勞動法沒有將實習生規定為勞動者的範圍,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第壹,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所謂?大學生實習?,也就是說?大學生或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實踐,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和檢驗自己的理論知識,以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就業能力的壹個學習過程?。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的身份不僅限於學生,還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應服從學校和實習單位雙方的管理。只有明確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才能有效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因此,實習生是否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範圍就顯得尤為重要。
還有壹部分人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者資格,但是他們在實習期間的勞動只是形式上與普通勞動者不同,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首先,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憲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有受教育的權利,這說明學生作為勞動者並不沖突。本文認為,由於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犯,其勞動權應當得到勞動法的承認,實習生可以被視為準勞動者,其勞動權可以受到特殊保護。
第二,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學校與實習單位、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中,學生與學校之間是壹種教育管理關系。雖然學生在實習單位參加實習,應該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但是作為大學生,毫無疑問應該服從學校的統壹安排。學校應當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引導和保護的法定義務。關於學校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學校是否將學生分配到實習單位來確定。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雙方關系為委托關系,按照協議約定對實習生實習期間的人身損害負責。
關於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學術界有多種觀點:
1,附帶勞動關系論。實習單位通過實習協議接受學校的教學委托,從而取得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同時,學生通過向實習單位提供勞動獲得實踐經驗和技能,他們之間存在壹定的勞動關系。所以學生與實習單位的基本關系應該是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存在壹定的勞動關系。
2.教育管理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二元理論。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教育管理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雙重性。
3.教育管理關系理論。學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基於實習合同的教育管理關系。
4.勞動關系理論。從勞動關系的特征來看,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具有勞動關系不同於民事關系的特征,如特定主體、平等從屬、財產和人身性質等。所以實習生和實習單位的關系本質上是勞動關系。
構建我國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體系
第壹,國外實習權益保護制度的經驗。首先,法律明確規定了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西方國家大多在勞動立法中肯定了實習大學生的資格。其次,對大學生實習的工資待遇和工作時間給予法律保障。再次,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意外保險範圍。大多數國家采用雇員的形式來覆蓋大學生的職業傷害。法國規定實習生可以享受大學生社會保險,覆蓋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第二,廣東省大學生實習的立法評價。首先,2065438年3月1日,《廣東省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實習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臺,成為我國第壹部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範和保障大學生實習的專門法律制度。其次,條例規定了實習的規範和管理制度。最後,《規定》對實習的法律責任做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學校、實習單位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但這壹規定也存在不足,最突出的問題是對實習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還不夠全面。第壹,規定強調實習是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是學習的延伸,具有勞動的特征,但沒有明確界定大學生實習期間的特殊勞動者身份。二是實習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途徑不明確。
第三,改善我國實習學生權益的措施。第壹,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首先,要將符合勞動者本質的實習學生納入勞動法保護範圍,同時建立統壹的、適用於全國的專門法律制度,有效維護其實習期間的權益。其次,擴大工傷保險制度覆蓋面,將與實習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實習生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由實習單位為其繳納保險費。第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和專門的申訴委員會,處理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侵害問題。最後,實習協議是強制性的。
第二,學校要完善實習制度,加強對實習生的監管。隨著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實習已經成為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有責任規範實習制度,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應建立完善的實習制度,包括實習目標的制定、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實習過程中對中學校對員和實習生的監管、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等。
第三,大學生應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大學生要加強勞動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主動要求簽訂實習協議。此外,還要培養自己的維權意識,在發生傷害事故時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