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市公司律師試點工作,促進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在企業內部從事法律事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依法取得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的執業人員。
第二章公司律師資格
第三條企業申請設立公司律師的條件如下:
(壹)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獨立的法律事務部或主要從事法律事務的部門;
(三)有符合公司律師條件的人員;
(4)確實需要設立公司律師的。
第四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企業中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
(壹)具有中國* * *人和中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二)在試點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壹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4)所在企業同意擔任公司律師。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公司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三章公司律師的申請和批準
第六條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申請書;
(2)本人的申請;
(3)本人身份證、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未被開除公職的備案證明;
(五)申請人所在企業人事部門出具的從事法律事務工作壹年以上的證明;
(六)所在企業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擔任公司律師的證明;
(7)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申請人所在企業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條申請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公司同意,並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後,發給司法部統壹制作的公司律師執業證書。
符合公司律師條件的,北京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
在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不符合公司律師條件的,不予頒發公司律師執業證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公司律師的職責範圍
第八條公司律師限於從事本企業或者企業系統內的法律事務,提供本企業或者企業系統內的法律服務。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壹)對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審查規章制度;
(三)審查和管理合同;
(四)提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議,在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五)參與企業或企業系統內的談判、代理訴訟(刑事訴訟除外)和仲裁活動;
(6)其他應由公司律師承擔的法律事務。
第五章公司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公司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享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和在執業中查閱案件材料的權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可以直接轉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調離公司,申請成為社會律師的,按照換證程序進行,作為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實習年限。
第十條公司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律師管理的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師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企業或企業系統以外的法律事務;
(四)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第六章公司律師的組織和日常管理
第十壹條公司律師屬於企業內部人員,在企業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其人事關系、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由所在企業管理。第十二條公司律師試點企業應當建立公司律師待遇、晉升、職稱評定等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律師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負責,北京市司法局負責公司律師的資格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公司律師應當加入北京市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接受北京市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十五條本公司律師辦理業務所需的文書樣式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師協會統壹制定和提供。
第十六條因故不能繼續擔任公司律師或者被調離本公司的,其公司律師執業證書由所在公司收回,交北京市司法局註銷。
第十七條公司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北京市律師年度註冊。
超過壹年登記的,由北京市司法局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公司律師辦理年度註冊時,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公司律師執業證書年度註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度工作總結;
(2)業務培訓完成證明;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報告;
(四)企業的評估意見。
北京市司法局將在年度註冊時根據上述材料對公司律師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律師,北京市司法局不予註冊。
第十九條公司律師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項義務的,由北京市司法局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對違法的企業律師,北京市司法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公司律師和社會律師的轉型
第二十壹條公司律師申請成為社會律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變更為社會律師的申請書;
(二)申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執業的證明;
(3)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如果資格是在外省市取得的,
資質檔案也需要);
(四)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存檔證明;
(6)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過失犯罪除外);
(7)原公司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社會律師申請成為公司律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變更為公司律師的申請書;
(2)原執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
(三)所在企業出具的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
(四)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存檔證明;
(五)原社會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經四發[2003]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司法局43號《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