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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標準沒有法律法規。

www.ep.net.cn/cgi-bin/dbbz/show.cgi?Id=762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CJ/T 206—2005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供水水質、水源水質、水質檢驗、監測和水質安全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公共集中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在其供水和管理範圍內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用戶受水點的水質也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750飲用水標準試驗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CJ/T 141城市供水中二氧化矽的測定矽鉬藍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中銻的測定

CJ/T 143城市供水中鈉、鎂和鈣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CJ/T 144氣相色譜法測定城市供水中有機磷農藥

CJ/T 145城市供水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CJ/T 146液相色譜法測定城市供水中的酚類化合物

CJ/T 147液相色譜法測定城市供水中的多環芳烴

CJ/T 148城市供水中糞鏈球菌的測定

CJ/T 149城市供水中亞硫酸鹽還原厭氧菌(梭菌屬)孢子的測定

CJ/T 150城市供水中突變體的測定;鼠傷寒沙門氏菌/哺乳動物微粒體酶試驗

3術語和定義

3.1

城市

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飲用水和城市其他用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供水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自建供水設施

城市用水戶主要以自有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其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單位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或深度處理、消毒後,通過供水管道或專用管道向用戶供水。

3.6

用戶用水接收點

供水範圍內的用戶用水點,即水嘴(水龍頭)。

4供水質量要求

4.1城市供水質量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4.1.1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含有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狀較好。

4.2城市供水水質檢驗項目

4.2.1常規檢查項目見表1。

序列號項目的極限值

1微生物指標:細菌總數≤ 80 cfu/ml。

不應在每100 mL水樣中檢測出總大腸菌群。

不應在每100 mL水樣中檢測到耐熱大腸菌群。

余氯(氯化過程中測定)與水接觸30分鐘後出廠,遊離氯≥0.3mg/L;或與水接觸120 min後,出水總氯≥0.5mg/L;

嗅覺和味覺與氣味沒有區別,用戶是可以接受的。

濁度1NTU(特例≤3NTU)①。

肉眼看不到任何東西

氯化物250毫克/升

表1續

序列號項目的極限值

鋁0.2毫克/升

銅1毫克/升

總硬度(以CaCO計。米)450毫克/升

鐵0.3毫克/升

錳0.1毫克/升

pH 6.5~8.5

硫酸鹽250毫克/升

總溶解固體1000毫克/升

鋅1.0毫克/升

揮發酚(以苯酚計)0.002毫克/升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0.3毫克/升

耗氧量(CODMn,以O2計)3 mg/l(特殊情況下≤ 5 mg/l) ①

毒理指數砷0.01毫克/升

鎘0.003毫克/升

鉻(六價)0.05毫克/升

氰化物0.05毫克/升

氟化物1.0毫克/升

鉛0.01毫克/升

汞0.001毫克/升

硝酸鹽(以n計)為10 mg/L(特殊情況下≤ 20 mg/L)。

硒0.01毫克/升

四氯化碳0.002毫克/升

氯仿0.06毫克/升

敵敵畏(包括敵百蟲)0.005438+0毫克/升

林丹0.002毫克/升

滴滴涕0.001毫克/升

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時測定)0.0005毫克/升

表1續

序列號項目的極限值

3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時測量)0.7毫克/升

溴酸鹽(使用0。測量時)0.01毫克/升

甲醛(測量時用o .表示)0.9毫克/升

4.總放射性指數A為0.1bq/L

總磷放射性為1.0bq/l

註:①特殊情況包括水源水水質和凈水技術限制。②特殊情況是指水源水水質超過ⅲ類,即耗氧量> 6 mg/L .(3)特殊情況是水源有限,比如下水。

4.2.2非常規檢驗項目見表2。

表2城市供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序列號項目的極限值

1微生物指標每100 mL水樣不能檢出糞鏈球菌。

藍氏賈第鞭毛蟲< 1/10L ①

隱孢子蟲

感官性狀和壹般化學指標:氨氮0.5 mg/L。

硫化物0.02毫克/升

鈉200毫克/升

銀0.05毫克/升

3毒理學指標銻0.005毫克/升

鋇0.7毫克/升

鈹0.002毫克/升

硼0.5毫克/升

鎳0.02毫克/升

鉬0.07毫克/升

鉈0.0001毫克/升

表2續

序列號項目的極限值

毒理學指標毒理學指標苯0.01 mg/L。

甲苯0.7毫克/升

乙苯0.3毫克/升

二甲苯0.5毫克/升

苯乙烯0.02毫克/升

1,2-二氯乙烷0.005毫克/升

三氯乙烯0.005毫克/升

四氯乙烯0.005毫克/升

1,2-二氯乙烯0.05毫克/升

1.1-二氯乙烯0.007毫克/升

三鹵甲烷(總)0.1毫克/升⑤

氯酚(總)0.010毫克/升⑥

2,4,6-三氯苯酚0.010毫克/升

TOC無異常變化(試行)

五氯苯酚0.009毫克/升

樂果0.02毫克/升

甲基對硫磷0.01毫克/升

對硫磷0.003毫克/升

甲胺磷0.001毫克/升(暫定)

2.4下降了0.03毫克/升

溴氰菊酯0.02毫克/升

二氯甲烷0.005毫克/升,

1.1.1三氯乙烷0.20mg/L

1,1,2-三氯乙烷0.005毫克/升

氯乙烯0.005毫克/升。

壹氯苯0.3毫克/升

1,2-二氯苯1.0毫克/升

1,4-二氯苯0.075毫克/升

三氯苯(總)' 0.02毫克/升⑦

多環芳烴(總)o. 002毫克/升⑧

苯並[a]芘i o.ooo01毫克/升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08毫克/升

環氧氯丙烷0.004毫克/升

微囊藻毒素-LR O.00 1毫克/升③

鹵乙酸(總)0.06毫克/升④ ⑨

莠去津(atrazine) 0.002毫克/升

六氯苯o OO 1毫克/升

六氯苯o OO 1毫克/升

六氯苯o OO 1毫克/升

表2續

序列號項目的極限值

註:①、②、③、④從2006年6月開始檢查。

⑤三鹵甲烷(總量)包括氯仿、壹氯二溴甲烷、二氯溴甲烷和三溴甲烷。

⑥氯酚(總量)包括2-氯酚、2,4-二氯苯酚、2,4,6-三氯酚三種消毒副產物,不含農藥五氯酚。

⑦三氯苯(總量)包括1,2,4-三氯苯、1,2,3-三氯苯和1,3,5-三氯苯。

(8)多環芳烴(總量)包括苯並[a]芘、苯並[g,h,i]芪、苯並[b]熒蒽、苯並[k]熒蒽、熒蒽、茚並[1,2、

5水質要求

5。1選擇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

當選用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 484 8的要求。

5。2水源水水質放射性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5。當水源水質不符合要求時,不應作為供水水源。有條件需要使用的,超標水質要經過自來水廠凈化後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6 .水質檢查和監測。

6.1水質檢驗方法按GB 5 7 5 0、CJ/t 141 ~ CJ/t 150等標準執行。上述檢驗方法標準中未列出的項目,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進行檢驗,但應進行適用性檢驗。

6。2.地表水水質的監測應按GB 3 83 8的有關規定進行。

6。3.地下水源水質的監測應按GB/T 1 484 8的有關規定進行。

6。4城市公共集中供水企業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設備,負責對水源水、凈化結構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必要時對用戶接水進行采樣。

6.5自建供水設施和蘭茨供水單位應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如受條件限制,部分項目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檢測。

6。6取樣點的選擇

采樣點應具有代表性,應位於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居民經常用水點和管網末端。管網水質檢驗的采樣點壹般應按供水人口每二萬人設置壹個采樣點計算。供水人數在2 0以下,13在0萬以上時,可酌情增減。

6.7水質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見表3。

表3水質檢測項目和檢測頻率

水樣類別檢驗項目的檢驗頻率

水源水的濁度、色度、嗅味、可見物、CODMn、氨氮、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至少每天壹次。

GB 3838中水質檢驗有29個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每月至少壹次。

出廠水的濁度、色度、嗅味、可見物、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高錳酸鹽指數每天不得少於壹次。

表1中的所有項目可能含有有害物質,每月至少壹次。

表2所有項目均以地表水為水源:每半年壹次,每年壹次,以地下水為水源。

管網水的濁度、色度、嗅味、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CODMn。(管網終端點)每月不少於兩次。

管網末端水表1內的所有物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質每月至少壹次。

註:當檢測結果超過表1和表2中水質指標的限值時,應立即重復檢測,並增加檢測頻率。當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6.8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要求見表4。

表4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

水樣檢驗項目出廠水或管網水綜合出廠水管網水表1項目表2項目

合格率,%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註:1。綜合合格率為:表1中42個檢驗項目的加權平均合格率。2。出廠水檢驗項目合格率:濁度、色度、嗅味、可見物、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codmn * * *。3.管網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濁度、色度、嗅味、余氯、細菌總數、大腸菌群總數、CODMn(管網終點)合格率)* * *。4.綜合合格率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1) (2) (3)

7.水質安全規範

7.1供水水源地必須依法建立水源保護區。嚴禁在保護區內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和壹切妨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建立水質數據庫。

7.3當供水水質異常,汙染物超過有關標準時,應加強水質監測的頻次。並應及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7.4水廠、輸配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根據本標準對供水水質的要求和水質檢驗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建立相應的生產、水質檢驗和管理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7.5當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設施水質受到嚴重汙染時,城市公共集中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遇有不明原因的水質突然惡化和水源性疾病暴發時,供水企業除采取應急措施外,應當立即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6城市公共集中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向用戶供水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67號

1999年2月3日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城市供水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處理的水質。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規定所稱原水,是指取自水源的原水。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儲存加壓設施對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進行儲存加壓供用戶使用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城市自來水或其他原水經活性炭、反滲透、膜等技術進壹步處理後,通過管道或其他形式直接供應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第三條從事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實行企業自檢、行業檢查和行政監測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行業監測系統由國家和地方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網絡組成。

全國城市水質監測網絡由國家城市水質監測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水質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城市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接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家站和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國家站是地方臺網的中心站。

第七條國家水質中心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驗職能。

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站在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水水質進行監測。

第八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定期提交的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數據報告進行審核,並報送當地網絡中心站匯總。地方網中心站將匯總報告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於每年年底前報送國家水質中心,國家水質中心匯總後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國家水質中心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國家站所在城市的水質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站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轄區內城市的水質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送當地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定期或隨機抽樣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公布壹次國家站所在城市的水質狀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供水水質。地方站所在城市的水質公布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壹條城市供水水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入水源保護區,並設置明顯的範圍標誌和禁入物品告示牌。嚴禁在保護區內建設任何可能危及水源水質的設施和其他妨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城市供水水源水質不得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三級標準,並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水質應做好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工作。發生突發性水汙染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出廠水水質難以達標,需要采取臨時停水措施時,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各種凈水劑和與制水有關的材料,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在投入生產前或者舊設備、舊管網改造後,必須進行嚴格的清洗消毒,經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次和相關標準、方法,定期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進行檢測,並做好各類檢測分析數據和水質報告的歸檔和上報工作。

城市供水企業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要求且無法自檢的,應委托當地國家站或地方站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必須是經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城市供水企業的檢測機構未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其上報的數據必須委托當地國家站或地方站進行檢測。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水質檢驗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於壹次)。如果不能進行常規檢測,應定期將水樣送至當地國家站或地方站進行檢測。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壹條以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為水源,從事城市供水深度凈化處理的企業,其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的要求,並定期對出廠水進行自檢。沒有自檢手段或檢測手段不完善的,應定期將出廠水樣送當地國家站或地方站檢測。

第二十二條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壹)城市供水企業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的;

(二)城市供水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委托檢測的;

(三)供水企業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各類儲水設施的;

(五)未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擅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六)未按照城市二次供水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以及從事城市供水深度凈化處理的企業的規定送檢水樣的;

(七)違反本規定,有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城市水質監測站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監測和隨機抽樣的;

(二)未按照規定上報水質報告或者提供虛假水質監測數據的。

第二十五條城市水質監測站違反本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質檢測材料和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質監測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199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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