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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理論中的自然狀態有什麽特點?

洛克在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後不久發表了他的兩篇關於政府的論文,其中他為革命的合法性進行了辯護。洛克從他的“自然國家”出發,闡述了自然法、自然人權和社會契約論,並在此基礎上論證了政府權力的起源、立法權的範圍、政府的目的和分權的政治理論。可以說,人的自然狀態理論是洛克整個社會政治思想的基石,所以理解洛克的自然狀態是理解洛克整個社會政治思想乃至現代自由主義理論的前提。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完全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決定自己的行動,處置自己的財產和人,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許可,也不服從任何人的意誌”。在洛克的設想中,自然狀態是壹種完整、自由、平等、人人按照理性和諧相處的理想狀態。

壹、自然狀態的特征

首先,這種自然狀態是完全的、自由的狀態。在這種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人,都享有個人權利。個人不必服從他人,人與人之間不存在隸屬或被控制的關系。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智,以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決定自己的行為,處置自己的財產和人身,無需他人的許可,也不依賴他人的意誌。在這種自然狀態下,對每個人自由的唯壹限制是自然法;自然法的原則是“人人平等獨立,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至於誰也不能摧毀他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那是自然法的應有之義,除非有更高尚的用途來摧毀它。人人生而自由,是造物主的傑作。人無權支配、利用甚至毀滅他人。每個人都要拯救自己,也應該盡力去拯救別人。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任何人都不能傷害或毀滅自己或他人。這種思想與中國的古語“天道有善生之德”有相通之處,但理論基礎不同。洛克認為沒有人可以傷害或毀滅自己或他人,因為他認為生命是上帝創造的,只有上帝有權傷害或毀滅,人無權傷害或毀滅。它的理論基礎是上帝。中國古代“天有好生之德”的思想與儒釋道思想是壹致的。它的核心就是單純的不去傷害或者破壞別人,甚至是動物。強調的是同情心,這是壹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沒有傷害的權利。這可能是中國社會沒有形成權利與義務觀念的原因,也是中國社會與西方社會的分野。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應該盡可能地拯救自己和他人。其內涵:孟子“老人與老人、青年與青年”的思想有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在廣度上,洛克的思想要求更多。洛克思想的對象是社會中的所有人,而孟子思想的對象只限於老人和小孩,並不要求每個人平等對待所有人。在深度上,孟子的思想要求更多。洛克的思想只要求保全他人,孟子的思想要求更多。孟子說,我們應該像對待自己的長輩壹樣尊重別人的長輩,像對待自己的晚輩壹樣關心別人的晚輩。作為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對尊老愛幼的期望並不僅限於保存。

其次,這種自然狀態是壹種人人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壹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誰也沒有比誰更大的權力”。洛克認為,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沒有區分的,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勞動獲得財產,同時把足夠的同樣好的東西留給別人。這種平等並不是說人與人之間沒有差別。人可以在德行、才能、財產、特長上有所不同,但這並不違背“人人生而平等”。

洛克強調並主張機會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這與中國古代大同社會“天下為公,人人平等”的思想有著本質的區別。是2500多年前春秋末期孔子提出的。“大道之旅意味著世界是公共的...意思是大同。”。其具體內容是指人類社會生產資料齊備,人與人完全平等,沒有等級差別,沒有剝削和壓迫,平等和諧地生活,各有所得,各得其所。在孔子的同時,老子也是這樣描述大同世界的:沒有壓迫,沒有尊嚴,平等友愛,人人勞動,人人“願吃願穿,願享太平,願享風俗”。可見,大同思想中的平等不僅包括形式上的平等,還包括結果上的平等。正是由於過於註重結果上的平等,大同思想陷入了平均主義的泥潭,使得社會缺乏激勵機制,使得社會難以進步,難以實現這壹思想。

洛克倡導的機會平等也不同於中國法律所規定的平等。我國法律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別強調和強調實質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每個人都能看到的,符合正義的平等。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實質平等明顯優於形式平等,但這種實質平等難以把握,更難以實現。如果為了實質平等而犧牲形式平等,結果很可能是實質平等沒有實現。形式平等可以保證實質平等的實現,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首先保證形式平等的實現。這很像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

第三,自然狀態仍然是自然法則引導的社會,而不是自由放任的狀態。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中,這種枷鎖指的是自然法。自然法的主要內容是:每個人都必須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任何人不得破壞他自己或他所擁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懲罰罪犯“只能基於冷靜的理智和良知的指示,根據他所犯的罪行,給予相應的懲罰,以盡可能地起到補償和制止的作用。”在自然狀態下,自然法是保護權利的聖經。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自然法提供了必須普遍遵守的明確的行為準則。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任何能夠存在的社會都必然有自己的秩序,秩序需要規則來維持,這個自然社會也不例外。

第二,自然狀態的缺陷

洛克認為他的自然狀態中的自由是完美的,但是人們放棄了自然狀態而奔向政治狀態,因為自然狀態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內在缺陷:

第壹,自然狀態缺乏公認的、確定的法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標準。雖然自然狀態以自然規律為指導,但由於自然規律的模糊性,自然規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受到很大限制。自然法是人的理性,雖然人的理性有共通之處。但是每個人基於自身原因的行為是不同的。這種對自然法的理解和實踐的差異,使人們非常容易陷入沖突,使人們非常容易進入戰爭狀態,使社會秩序無法得到保障。所以這種社會不可能是理想社會,會被人拋棄。

第二,自然狀態下缺乏中立權威的法官。英國有句法律諺語:妳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自然狀態下,洛克認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君主的專斷和獨裁,人們不得不保留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權利。人們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裁判是非常不合理的。人性會讓人偏袒自己和朋友,內心的邪惡會讓人采取過度的報復行為,導致社會混亂,讓人缺乏安全感。防止君主的專制審判應該通過分權和監督來實現,而不是讓人民自己審判自己的案件。這些被洛克的繼任者孟德斯鳩完善。為了避免君主的獨斷專行,權力應該分為立法、執法和司法,這些權利應該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在社會主義社會,這些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選舉代表來行使這些權力。為了避免隨意性,應該設立監督員。沒有必要讓當事人自己判斷案件。

第三,自然狀態下的正確裁判,由於缺乏權力支持,難以正確執行。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既是自己案件的法官,也是案件判決的執行者。這樣的社會必然是弱肉強食的社會,弱者的權利得不到保護。當被執行人力量不足以對抗犯罪分子時,犯罪分子就可以逍遙法外,就可以侵害更多弱者的利益,讓社會充滿恐懼,讓社會秩序無法得到保障。雖然洛克認為兇手可以被所有人殺死,但這並不是其他強者的義務。他們不必殺死兇手。人是追求利益的,所以強者很可能相互勾結,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第三,自然狀態理論的價值

自洛克建構自然狀態以來,許多人對洛克所描述的“完全的”自然狀態的真實存在進行了唯物主義的歷史追問。很多人認為這種狀態是違背歷史的,是不存在的。其實這種探究是沒有必要的,也是無法證明的,就像“人性本惡”或“人性本善”的問題無法證明壹樣。洛克的自然狀態是否存在,他的理論已經被相信和實踐,但是自然狀態本身是否存在已經不重要了。就像建築中的腳手架,壹旦建築完工,腳手架可以拆除,建築依然存在。他的成就有目共睹。

洛克的自然狀態理論實際上是壹種“人性本善”的理論。他認為人類是理性的,人類理性制定了自然法。即使洛克所假設的自然狀態並不存在,但它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卻無處不在。洛克的自然狀態理論作為壹種自由主義,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他以自然狀態為參照,闡述了市民社會應該具備的原則和狀態,揭示了君主專制的不合理性,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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