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分娩時發生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享受產假15天至30天;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後終止妊娠的,可享受75天產假。
法律依據: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十壹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分娩時發生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享受產假15天至30天;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後終止妊娠的,可享受75天產假。
第十三條女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享受國家和省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和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當補足差額。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的月平均工資12。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前12月平均月工資低於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數計算。
第十四條女職工懷孕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壹次性營養津貼。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後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0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休哺乳假,直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為正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和哺乳往返途中在單位的時間視為正常勞動,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