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是依據法律規範建立的壹種社會關系。這個命題至少說明了三個問題:第壹,法律規範是法律關系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第二,法律關系不同於法律規範所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社會關系是壹個龐大的系統,其中有些領域是由法律調整的(如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其他不受法律調整或不應受法律調整的(如友誼關系、戀愛關系、政黨、社團內部關系),還有壹些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些受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不屬於法律關系(如受刑法保護的關系不等於刑事法律關系)。即使是法律法規調整的那些社會關系,也不能算是法律關系。比如民事關系(財產關系、身份關系)具有法律的性質,只有經過民法(即立法、執法、守法的運行機制)的調整,才成為壹種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再次,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法律規範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後果)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具體實施的。換句話說,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產生特定的法律聯系,這種法律聯系既是法律關系,也是法律規範的實現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法律)關系。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
從本質上說,法律關系作為壹定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在於它體現了國家的意誌。這是因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範有目的有意識地建立起來的。因此,法律關系和法律規範壹樣,必然反映國家的意誌。從這個意義上說,它破壞了法律關系,實際上違背了國家意誌。
但是,法律關系畢竟不同於法律規範。它是特定法律主體參與的現實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因此,特定法律主體的意誌對法律關系的建立和實現也起著壹定的作用。有些法律關系不僅通過法律規範中體現的國家意誌而產生,還通過法律關系(如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參與者的個人意誌而產生。還有許多法律關系,往往是基於行政命令。總之,每壹種具體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否應當通過其參與者的意誌來表達,呈現出壹種復雜的情況,不能壹概而論。
法律關系是以法律權利和義務為紐帶的社會關系。是法律規範(規則)和“指令”(行為模式、法律權利義務)在事實社會關系中的體現。沒有具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在這裏,法律權利義務的內容是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社團內部關系)的重要標誌。
特性
1,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範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是因法律規範的存在而建立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與法律規範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方面,法律規範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系。另壹方面,任何壹種法律規範都只能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實現。法律規範只是規定人們的行為規範和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且是針對壹類人的,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只有當人們遵循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或者符合壹定的法律事實時,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形成。
2.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區別在於,它是壹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是壹種明確的、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可以由法律授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
3、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護手段的社會關系。
通過輿論和道德約束達成的社會關系是不穩定的,非強制性的。在法律關系中,壹個人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必須做什麽,都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反映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態度。法律關系被破壞,就意味著國家意誌賦予的權利被侵犯,就意味著國家意誌設定的義務被拒絕履行。此時,權利受到侵害的壹方有權請求國家機關動用國家強制力,責令侵權方履行義務或者承擔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對違法者進行相應的制裁。因此,如果壹種社會關系被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就意味著國家對它實施了強制保護。這個國家的強制力主要體現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