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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全文

2010年6月發布的《中國* *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對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的深入,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對其進行修訂。《準則》自65438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同時廢止。

全文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準則》(以下簡稱《廉潔準則》),正確處理違反廉潔準則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政準則,應主動檢查和糾正。能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處罰或免予處罰,但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必要時可以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條《廉政準則》適用於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已辦理退休手續但返聘後仍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

黨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執行《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若幹規定》(中辦發〔2009〕26號)有關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廉政準則》執行。

第二章廉政行為準則

第壹節禁止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壹項所稱借名占用,是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名占用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六個月以上的行為。

索取管理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以借款為名侵占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二項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執行公務有關聯或沖突。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三項所稱禮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包括現金及代幣購物券、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各種有價身份證、提貨單及其他支付憑證。

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而不上交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四項所稱“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在其他形式的交易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委托理財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不進行實際投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進行了實際投資,但獲取的收益明顯高於投資應有的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財等方式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交易對手或者受委托方謀取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五項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公共設施建設、商品價格調整、稅率調整、銀行利率調整、企業重組、簽訂重大交易合同、投資重點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等各類信息。、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尚未披露或公開的,且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涉及公司經營的信息。

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六項所稱多占住房,是指壹個家庭違規占有兩套及以上福利住房或者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通過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住房。

《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六項所稱“違規”,是指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建[2007]2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建建[2010]59號)等住房管理相關規定。

違反規定出售住房,或者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經濟適用住房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相關房地產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禁止未經許可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壹項所稱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合夥經商或者辦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以股份形式辦企業,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私下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以他人名義開辦企業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壹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2001] 65438號)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定。

違規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持有的股份或證券應在本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處置完畢,不得再持有。

第十二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定》(20065438號)及其他有關證券。

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違反規定投資其他證券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被收購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開辦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開辦企業、從事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類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營利性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等方式斂財的活動。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10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通知》(1998號)。* * * * *紀委、* * * *組織部《關於離退休、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政發〔2008〕11號)等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人或者兼職職務。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予以沒收。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予以沒收。

第十五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辭職”,是指以退休以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職、免職和辭退。“原崗位”是指離職或退休前的最後壹個崗位(兼職崗位)。

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節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規定,利用公共利益謀取私利或者將公共利益變為私人利益。

第十六條《廉政準則》第三條所稱違反公物管理使用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2004〕196號)等有關公物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利用職權和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論處。

除前兩款所列情形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借用的公款逾期不還,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12。所欠的公款將被收回。

違反規定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借入的公款應當歸還,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獲利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違反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借用公共財物或者將公共財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性或者違法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公款私存私放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七條和《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09〕20號)處理。

第二十條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和《關於用公款出國旅遊及有關違法行為適用〈中國黨的生產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10]27號)處理。

第二十壹條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健身活動和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誠信準則第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 *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

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誠信準則第三條第七項所稱象征性給付金錢,是指給付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金錢。

非法占有非本人所管的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給付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管理的公共財物,以貪汙罪論處,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誠信準則第三條第八項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部門委托由社會組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

挪用、借用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公款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節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第二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四條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鐘發[2002]7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鐘發[2010]9號)等規定。

第二十六條《廉政準則》第四條第壹項所稱“不正當手段”,是指利用親屬、老鄉、同學、同事、朋友、戰友請客送禮、行賄受賄、弄虛作假、打招呼等手段。

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者他人求職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處理。

第二十七條不按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擅自泄露幹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有關信息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三十條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選舉中從事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壹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幹預下級或者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突然提拔調整幹部時,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徇私舞弊、任人唯親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調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三十四條要求或者授意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利用職務之便,用非本人經手管理的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費用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利用職權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物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親屬出國留學支付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出國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經濟幫助,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阻撓調查處理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明知或者指使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受托人財物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默許、縱容或者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黨員領導幹部名義謀取私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外方委派或者聘用的高級職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調整;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崗位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壹條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登記異地註冊後,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營、企業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節嚴禁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和鋪張浪費。

第四十二條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招待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二款所稱“違規”是指違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建驗[1999]2250號), 以及* *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0] * * * * *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審計署《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工作建立治理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投資[2008]490號)等關於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建設、配備和使用的規定。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新建、改建辦公樓、培訓中心等建築,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房間歸個人使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車輛配備使用管理規定》(1994號)、《*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 * * * *國務院辦公廳、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省部級幹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等關於汽車購置、更換、裝飾或使用的相關規定。

違反規定配備、購置、更換、裝飾、使用汽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 * * * *、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若幹規定》(1997)第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3〕91號)、* *。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舉辦各種慶典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浪費的公款應當逐年從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中扣除。

向企業、事業單位、下屬單位或者群眾變相攤派舉辦慶典活動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分攤的費用應予退還。

第七節禁止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廉政準則》第七條所稱“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關於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領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10]23號)等規範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謀取私利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百三十九條和《關於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適用〈中國黨內生產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2010號)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本人從中收受、變相收受錢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收受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並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指使其他第三人收受其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幹擾或者妨礙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監督和案件查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節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

第五十壹條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的,依照《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予以誡勉,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虛報工作業績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對親友表現善意,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發放等事項上明顯不公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和《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紀律處分規定》(中發〔2008〕15號)處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八條第五項所稱不正當手段,是指做假賬,謊報業績,報喜不報憂,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編造虛假事跡、虛假學歷、虛假學術成果和虛假選拔條件。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及其他利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沒有明文規定的,依照《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 *紀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印發的《中國* * *生產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試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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