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參與者的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流程。
本標準適用於現貨領域特別是現貨批發市場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於期貨交易。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散裝股票
可以進入流通領域,但不是零售環節,具有工農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屬性的物質商品。
註:大宗商品是本標準中電子交易的標的。
2.2數據電文數據電子文本
通過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存儲或傳輸的信息,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電子交易
通過網絡提供的通信方式進行的在線交易。
2.4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
為貿易商提供及時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現貨交易,並能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交易商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後,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交貨倉庫交易倉庫
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並委托,負責對經銷商交易的大宗商品進行查驗、保管並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註:交割倉庫的商品庫存和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和交易情況的信息源。
2.7結算銀行余額銀行
結算銀行是電子交易中心指定的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和資金劃轉的銀行。
3電子交易的參與者
3.1壹般規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者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服務,如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並制定和實施管理制度,監督交易中其他參與者的行為,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和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倉庫、結算銀行均由電子交易中心進行資格認定,相互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和權利義務。交割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負責按照合同要求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臺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支持。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合作提供金融服務,並負責根據合同要求為電子交易的資金流提供監管和保障。
3.2電子交易中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電子交易中心。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臺,維護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電子交易中心應當制定章程、交易流程文件和文檔,確保流程的有效運行和控制。管理和監督交易的執行和履行,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進行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壹)滿足電子交易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b)滿足倉儲和其他物流支持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齊全,能滿足24小時服務;
d)能夠確保電子交易過程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進行操作和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提供後勤和配送支持服務的能力;
f)交貨倉庫的貨物可以實時掌握;
g)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當提供以下交易服務:
a)制定和實施電子交易的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和交易;
c)管理和監督大宗商品的電子交易、結算和交割;
d)有風險防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施;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並采取措施保證其履行;
f)監控和記錄交易者的信用狀況,通過公平的信用評級體系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引導規範、守信的交易方式。
3.2.3後勤支持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如下物流服務:
a)能為貿易商提供及時便捷的倉儲服務和代理運輸服務;
b)明確交貨倉庫,確保交貨倉庫的業務流程可控;
c)與交割倉庫* * *確保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當提供下列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和交付的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安全和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者的公開信息;
c)能夠提供全面的信息、市場報價和交易分析;
d)交易數據的查詢期不得少於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已公布的公共信息;
f)確保交易者核心信息的安全,防止相關信息被不當使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手段,確保交易者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和準確;
h)對交易過程中的交易者信息、交易指令和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交易者身份的正確識別和認證以及交易信息的不可否認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壹般規定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文件應包括:
(壹)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管理電子交易的參與者;
c)電子交易所有流程和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程序;
e)確保相關交易過程的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功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地點;
c)註冊資本;
d)商務術語;
e)該組織的建立、權力和議事規則;
f)經理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商業規則;
h)財務和內部審計系統;
壹)變更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和清算辦法;():
j)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k)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3.2.5.3交易流程文檔
電子交易中心關於電子交易流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壹系列文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和時間;
b)電子交易的方式;
c)貨物和交貨時間的電子交易;
d)暫停、恢復和取消電子交易的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系統;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系統;
g)處理異常交易的程序;
h)經銷商管理辦法;
I)交付倉庫管理規定;
j)交付管理系統;
k)交易結算系統;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系統;
m)發布交易信息的方法;
n)違反和違反合同及其處理方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措施;
q)電子交易的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其他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當通過互聯網等易於獲取的方式公布電子交易參與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企業簡介、服務範圍和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者的信用狀況、電子交易的實時行情,包括:產品品種、交割時間、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交易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單數量等。
3.3經銷商
交易員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方和賣方。交易者應當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擇
經銷商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與交易貨物相關的現貨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且資信良好的企業法人。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取得了經銷商資格。轉讓或者繼承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者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行業內交易,不能代理公共投資;
b)經銷商應遵紀守法,盡職盡責,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其交易商賬號和密碼,並對其賬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相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在電子交易中心結算銀行開立賬戶;
f)經銷商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權限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予以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取消
交易商不再參與電子交易中心交易的,應當申請取消資格。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因其賬號而發生的壹切行為負全部責任。
3.4交貨倉庫
交割倉庫被電子交易中心認定為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場所,交割倉庫負責保管商品並檢測其外觀質量。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電子交易中心對交割倉庫電子交易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割倉庫不能參與相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擇
交割倉庫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資信良好的企業法人;
b)倉庫所在地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證;
c)倉庫基礎設施和管理系統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後勤支持服務和信息服務;
e)了解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和交割系統;
(六)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評估結果,選擇最佳倉庫企業,與其簽訂交割倉庫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繳納抵押風險,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基礎設施
交割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以下條件:
a)貨場、倉庫具有壹定規模,具備存放電子交易中心掛牌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完善的倉庫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驗和試驗制度、商品倉儲制度和庫存商品管理制度;
e)了解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和交割系統;
f)固定資產和註冊資本必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金額;
(七)財務狀況良好,抗風險能力強;
符合倉儲和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能實時準確反映入庫物資的動態情況,並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溝通;
壹)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以下服務:
a)與電子交易中心合作,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倉庫內的貨物,確保貨物安全;
c)有能力代表他人運輸交付的貨物;
d)貨物檢驗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保證倉單所代表的交付貨物的數量和外觀質量;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發布和查詢信息;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根據需要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和提供相關信息;
I)當儲存貨物的儲存時間超過商品(質量)檢驗規定的有效期時,發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發貨人委托國家認可的商品(質量)檢驗部門對儲存貨物進行復檢;
j)交易雙方對商品質量有爭議時,交割倉庫應配合雙方到國家認可的商品(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復驗;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對交付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檢驗由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由雙方認可。
取消
交割倉庫放棄交割倉庫資格的,應當向電子交易中心提交放棄交割倉庫資格的書面申請,由電子交易中心審核同意。
交割倉庫廢棄或不合格時,應處理以下事項:
a)已交付貨物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註銷倉單;
b)與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債權債務結算;
c)按照電子交易中心的標準抵禦抵押風險。
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將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通知交易商和其他交割倉庫。
3.5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壹認定,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結算和資金劃撥。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存放交易人的貨款及相關資金。
3.5.1選擇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分行和營業網點的國家商業銀行;
b)從其他地方轉移資金的安全和快速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結算銀行和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規範相關業務流程。
3.5.2提供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立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人專用資金賬戶;
b)從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
c)了解並反映電子交易中心交易者的信用狀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賬單優先劃撥交易商的資金;
e)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電子交易中心的重大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取消
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將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通知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時,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提交取消資格的書面說明。
4電子交易業務流程
交易者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壹定的交易方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交換貨物和貨款,並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當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在電子交易中心公告所有交易者。
4.1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
4.2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者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自己的交易行為。壹份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於合同標的物同期的社會供求總量。
4.2.1合同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公布交易者認可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買方和賣方的名稱;
b)標的物;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法:
f)檢驗標準和方法;
g)交貨時間;
h)價格;
壹)結算方式;
j)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解決爭端的方法;
m)訂立合同的地點。
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
報價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輸入的買賣指令是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購銷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4.2.3承諾
交易者對其他交易者的報價做出反應,輸入電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賣出或買入指令是交易者對做出報價的交易者做出的承諾。買賣完成,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貨物付款
貨款通過結算銀行支付。貨款采用壹收壹付、先收後付、量入為出的方式。交貨付款包括貨物和包裝付款。貨款按照銷售價格加減地區差價和質量差價結算,包裝價格、地區差價和質量差價按照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準執行。
4.3.1支付方式
貿易商在購買商品時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進度應在買賣雙方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中約定。
4.3.2支付流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前,買方應將所購貨物的全部貨款與前期已付款的差額轉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賬戶。
交割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向賣方支付交割貨款,並向買方出具倉單憑證。
4.3.3結算流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人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的貨款實行單獨賬戶管理,為每個交易人設立明細賬戶。電子交易中心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的標準,按照交易者當日成交的數量收取交易費用。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的交易業務資金結算,應當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賬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4.3.4結算結果通知
當天交易結束後,電子交易中心將為每位交易者結算交易費用和款項。電子交易中心通過發布結算文件和電報向交易者提供當天的結算數據。
如遇特殊情況,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交付
商品交割是交易雙方根據電子交易合同辦理合同約定的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的過程。交易者在交割商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繳納交割費用。具體標準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割系統中規定。
4.4.1商品售出
賣家的經銷商將合格的商品送到交割倉庫進行倉單,並在電子交易中心登記,即可銷售。如果貨物尚未交付到倉庫,經銷商應提供貨物證明,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交貨時限
經銷商在訂立合同時商定了交貨期限。合同訂立後,如果經銷商同意,也可以在期限內安排交貨時間。
4.4.3交付流程
經銷商將貨物送到發貨倉庫,檢驗合格後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割日之前,交易商應向電子交易中心提交倉單和增值稅發票。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商品的數量、質量及相關手續無異議後發貨並支付貨款。
4.5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
交易人向第三方交易人轉讓電子交易合約時,應當征得對方同意,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進行。電子交易中心的合同轉讓總量應小於該標的物同期社會流通總量。
4.6電子交易合同的終止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經買賣雙方協商壹致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後,可以解除。
4.7風險和責任
交易者進場交易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生效條件。
交易者有責任承擔在電子交易中心簽訂的合同中的風險。
交易人不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a)終止其資格,接受並全面處理其未履行的合同,相應的盈虧全部由相關經銷商承擔;
b)實現所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產權證,並以實現的收益支付履約賠償;
c)不足賠償部分繼續通過法律程序向經銷商追償。
(1)如何取得2017初建證書?
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 * *建設部門可以接收。
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並作出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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