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的程序是什麽?
1.目前在中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有權批準逮捕: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除非法院決定逮捕,否則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根據新的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實施逮捕的人不得少於兩人。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證,並命令其在逮捕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時間可延長1至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謀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立即放行的,應當出具放行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不通知的理由。
4.公安機關在異地實施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案件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的副檢察長意見,意見壹致的,作出不逮捕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提交檢察長決定。
二、不批準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壹審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另行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在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期限內被羈押的;
3.案件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
逮捕的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3、采取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但有逮捕的必要。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三十三條對於有證據證明已經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申請批準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申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規定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國家安全部門有權在檢察院批準後執行偵查和簽發逮捕令。經軍事檢察院批準,軍事保衛部門對涉嫌犯罪的現役軍人簽發逮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