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職責是:
1,代理人應從維護委托人利益出發,努力在對委托人最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3.代理人應當積極行使代理權,履行勤勉謹慎的義務。
4、代理人不遵守委托人的指令,構成代理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代理人應當履行報告和保密義務。
代理的重要內容是圍繞代理的授予、行使和規範,以及代理後果的歸屬。
從代理權的來源看,代理可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由於法定代理與監護制度基本重復,民法中的代理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糾結的是委托代理合同(雙方關系)和代理人(三方關系)的關系。
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壹”代理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第161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法律、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本人不得為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擔任代理人。
第162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代理關系三方的基本關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被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屬於被代理人的制度。
代理法律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他們之間有不同的法律關系:
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屬於代理權,即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取得了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
2.代理人與第三人(相對人)的關系是代理行為,即代理人與第三人具體完成壹項法律行為,如簽訂買賣合同,兩人是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執行人;
3.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屬於代理效力,即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完成法律行為的效力屬於委托人與第三人,說明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上述三種法律關系,其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構成了三方的基本法律關系。
(二)代理要素的形式
1.代理銀行是第壹個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制度與法律行為制度密不可分——代理行為是壹種法律行為,具體而言,代理行為是由壹個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完成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所以代理的概念遠比委托的概念狹窄。根據第919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可以是不受民法調整的人際關系、事實行為或單方行為。詳細地說:
(1)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事項屬於人際行為等不受民法調整的行為,不構成代理。
(2)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事項是事實行為的,不構成代理。
(3)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事項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的,不構成代理。
(4)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事項屬於雙方法律行為的,可以設立代理人。
(5)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事項屬於準法律行為的,也可以設立代理人。常見的準法律做法包括商業登記和稅務登記。
(6)不得代理個人性質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二條*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