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引顧客,許多4S商店都推出了“零利息、零首付”的購車活動。但消費者在辦理手續時需要支付壹定的“服務費”。但這種服務收費不明確,收費標準不壹,甚至消費者可以討價還價。然而,對於支付的“服務費”,大多數4S商店表示,他們無法開具任何正式發票。
什麽是“服務費”?根據4S銷售人員的說法,所謂的服務費是指車主通過貸款獲得的壹種費用。即4S店去銀行為買家辦理與貸款相關的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所需的壹切費用,以及經銷商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針對這壹現象,長春市工商部門在汽博會期間對長春市40家汽車4S店進行了暗訪,發現4S店在為消費者辦理購車貸款時要收取“服務費”,金額從1萬元到1萬多元不等。
工商部門在調查中也發現這項收費存在壹些問題。比如車貸收取的服務費與車價掛鉤,不同款式的車服務費往往互不相同;消費者在辦理車貸的過程中沒有選擇權,在4S門店無法決定要與哪家銀行或貸款公司合作,有時不經過4S門店也無法決定能否與貸款公司達成協議。所謂的“服務費”沒有告訴具體的標準,沒有明確標明這個收費的標準在哪裏,也沒有正規的發票。有時只能通過口頭通知。服務費也可以協商。
質疑收費是否合理?會上,4S商場都認為這是合理的。
對於這種收費是否合理的質疑,本次評審會上很多汽車4S店都認為這種收費是合理的。
有車商表示,這樣的收費很正常。“我們商家需要有自己的利潤,但是我們有額度限制,不允許多收費,而且4S店之間互相競爭,所以有這種砍價現象很正常。”
“這種亂收費的現象在4S商場很普遍。消費者在買車的時候就已經同意並認可了這種形式。這個費用的需求並不普遍,我們在支付之前已經告知買家手續費。汽車作為奢侈品,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另壹位車商代表說。
壹汽某車商也收取合理費用。“我們的手續費是2000元,應該沒有用車限制。消費者既然付費,就認可這種收費方式,收取手續費是因為我們要為消費者辦理貸款業務,需要壹定的人力和物業成本。”
在問為什麽不能開正規發票時,有經銷商表示,不能開發票是因為經營項目上沒有服務項目,不允許開服務發票。
工商:銀行和經銷商的約定不能強加給消費者。
針對4S店的想法,長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處副處長唐鑫當場透露了經銷商的說法。
"根據我們的調查,您收取服務費是為了減少您自己的風險和損失."唐鑫說,據他們調查,經銷商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後,消費者分期還款,銀行收到利息後會定期將金額返還給經銷商,但在此過程中會收取相關費用。比如壹輛貸款65438萬元的車,最後還給了經銷商9.8萬元。其中2000元是莊家的損失。“但這樣的損失不能由消費者來填補,而應該由4S的商店和經銷商來承擔。不能強加給消費者,”唐鑫說。貸款購車人提出自行完成相關手續的,不應收錢。
律師:收取“服務費”欺詐無法律依據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延成表示,中國只有兩種貸款有收取費用的法律依據。壹種是委托貸款,即自然人將錢委托給銀行,銀行收取相關費用;另壹種是針對信托,即消費者拿錢買信托產品,會需要手續費。所謂的貸款購車費沒有法律依據。
劉延成認為,商家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涉嫌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商家明碼標價,向消費者反映了真實、全面的信息。妳沒有提醒消費者這壹點。有的商家提車時才告知給錢。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違背對方意願簽訂的合同,有權向法律申請撤銷。第五十五條也明確規定,欺詐的,要支付三倍的賠償金。”劉延成表示,收取服務費不合法,涉嫌欺詐。根據《消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三倍賠償。
建議:將“服務費”改為押金。
面對律師的質疑,壹些經銷商終於說出了收取“服務費”的真實目的。“我們在努力規避風險。”壹位車商表示,他們在為客戶辦理銀行貸款時,也會有貸款風險,所以會收取相應的“服務費”。
對此,劉延成認為,商家收取“服務費”是違法的,他建議商家將“服務費”改為押金。"定金是有合同法依據的."劉延成表示,合同中列明相關資金,消費者應當履行義務。只要構成違約,就需要支付違約金,所以請4S門店不要擔心所謂的消費者在合同中否認看到錢。此外,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平表示,汽車貸款是經銷商為達到銷售目的的延伸服務,也是經銷商為銷售汽車而衍生的壹種協助義務。服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實現購車交易,所以應該是汽車銷售者的壹項附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