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第22條規定了貸款人的具體權利。
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按照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但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按合同從借款人的帳戶上收取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按合同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要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使貸款免受損失。
擴展數據:
貸款通則中對貸款人的限制:
根據《貸款通則》第24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1.發放貸款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關聯方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發放貸款:
(壹)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原貸款債務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或提供相應擔保;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任何自然人發放貨幣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2.《貸款通則》第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麽?
貸款總原則是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信貸資產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通則。第七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當對其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收取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四、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具有合法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六、采取貸款互相拆借的方式謀取非法收入。
3.欠銀行貸款無法償還怎麽辦?
法律分析:欠銀行的貸款不還,銀行會按照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催收貸款,也會;將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所有銀行賬戶存款,查封財產。判決後,將依法對抵押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處分抵押物發生的相關費用;銀行會根據借款合同從逾期之日起計算罰息。銀行通知債務人三次後,將債務人逾期信息上報人民銀行,形成債務人個人不良信用信息。銀行會專門指定法人機構或內部組織進行定向催收。個人信用受到影響,將被錄入全國銀行征信系統,並記入全國個人征信系統,以後很難獲得銀行貸款;如果貸款過程中存在瑕疵,也可能被判定為“貸款罪”,會觸犯刑法。
法律依據:貸款的壹般規則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通過兼並、破產、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違法逃廢銀行債務和挪用信貸資金。不得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和償還貸款本息。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要求被兼並(合並)借款人在兼並(合並)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借款人未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應要求被兼並(合並)企業或兼並後新設企業承擔向借款人歸還貸款的義務,並與其重新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企業B向企業A借款,如何結清利息,企業B是否向企業A出具利息收據。...
企業之間最好不要借錢。利息太高,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民間的這種貸款很多,也不少。開個收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