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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壹是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保有權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法定委托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有權拒絕履行債務,直至主合同未經審理或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應支付百分之幾?

負全責,不是百分之幾;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同時或者先後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其中壹個連帶債務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被要求的債務人不得以超過其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各連帶債務人就有義務清償未清償的債務,無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要求清償了債務。

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壹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增加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以及上下級關系,因此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連帶責任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目前在法學領域很少涉及。

3.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什麽?

1.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壹般應全額承擔。

2.在現實的社會經濟活動中,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層出不窮。然後,擔保人壹般承擔的金額取決於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資產補償能力。

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和補償資產,保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較少;債務人無力償還、資產補償的,由擔保人承擔較大比例;如果債務人入獄,擔保人要承擔全部金額。

3.綜上所述,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壹般取決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和資產補償能力,直至完全承擔責任。

四、貸款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多少?

貸款擔保人的連帶責任金額取決於雙方的擔保範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壹十九條規定,共同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視為同壹份額。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其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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