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擔保權益能否善意取得?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情形時,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清償的目的,以特定的標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擔保物,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優先於保證人的普通債權人)的他物權。應當註意擔保權益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權限和抵押權不需要“以合理的價格接受”的要件。因為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都是單方自由合同。
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抵押登記為基礎;動產抵押的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記”或“交付”。
3.動產質押的善意取得以動產的交付為基礎;然而,動產質押的善意取得並不發生在占有變更的交付方式中。
4.由於留置權是壹種法定擔保物權,善意取得留置權有其特殊的結構,它不是無權處分的前提條件。
二、抵押訴訟時效多長?
抵押的訴訟時效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的保證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被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並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預定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是訴訟勝訴權利的喪失,但權利本身並沒有消失;約定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快財產流轉,消除原有法律關系;設立預定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系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
4.期間和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壹般比預定期間長,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並且預定周期是固定的。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只能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適用;然而,法官可以主動適用預定期限。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權利的實現不需要他人行為的幹預。如果他人幹涉的事實損害或威脅妨礙了財產權,就必然妨礙財產權人的直接控制,法律賦予財產權人請求排除這種妨礙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擔保物權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權利,其內容為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壹般認為,擔保物權包括質押、留置和抵押。下文將分別討論這三類擔保權益的善意取得。動產質押的善意取得。動產質押的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委托占有並接受動產質押,即使處分人無權處分,也應當能夠取得質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動產質權系善意取得:“出質人以其不擁有但合法占有的動產行使質權,質權人不知道出質人無權處分該動產,給動產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動產質押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與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壹些特殊之處:壹是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第二,動產質押壹般不應通過讓與善意取得,因為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是占有公信力的體現,占有不具備代表復雜法律關系的能力,占有只能代表所有權,不能代表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