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未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部門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和計劃生育、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園林、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制定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結合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安排公益性宣傳內容。
商場、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九條提倡和鼓勵居住區居(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制定維護本區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動員居(村)民和業主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和出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或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並為其保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作業。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並與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責任範圍跨地區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並對其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和道路隔離帶、橋梁及其安全保護區的範圍,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河流、湖泊、水庫、水塘、城市公共排水渠道等城市公共水域,由其管理;
(三)城市軌道、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停車場的範圍,由管理部門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公園、綠地、廣場、機場、碼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由其管理;
(五)集貿市場、商場、飯店、賓館、展覽場館等經營場所,由其管理;
(六)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換箱、道路井蓋、架空管道等設施,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產權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業主或其委托的單位和人員負責;
(八)施工場地和竣工後未移交的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權利人負責;
(九)本地區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十)街道、社區非市政道路、居住區及其附屬設施等。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
(十壹)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