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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為自由而自殺的故事

中國自殺率:1999為13.9/65438+萬,世界排名第28位;2006年為7.44/65438+萬,世界排名第57位。城市自殺率下降到5.02/65438+萬(男性5.39,女性4.61),農村下降到9.26/65438+萬(男性9.56,女性8.95),開始扭轉城鄉差距特別大、男女差距比較大、年輕女性發病率高的局面。1999全年自殺人數18萬人,平均每天自殺493人。2006年有97150人自殺,平均每天有266人自殺,占城市死亡人數的0.98%,農村為1.79%。在死亡原因方面,城市和農村的自殺率都排在全國第九位。2006年,全國總死亡率城市為530.46/65438+萬,農村為518.0/65438+萬。

截至2010年5月25日,富士康員工自殺身亡:

25日淩晨,富士康科技集團觀瀾園區華南培訓中心壹名員工墜樓身亡。這是今年第11員工墜樓,造成9死2重傷。

2010年5月25日淩晨,富士康發生今年“11跳樓”事件,墜樓者不幸身亡。

2065438年5月21日4時50分,富士康發生今年“10跳樓”事件,死者為21歲男性員工。

2010 5月14日下午10: 50許富士康未能阻止第九跳。死者姓梁,安徽籍男性。

2010年5月6日,富士康員工盧鑫跳樓身亡。

2010年4月7日,又有兩名富士康員工死亡,其中壹名男員工在家中猝死。

2010年4月6日,15點左右,富士康4墜樓,另壹名女工從七樓跳下。她的生死不明。

2010年3月29日4時許,富士康壹名23歲員工墜樓身亡。1個月三人墜樓。

2010 3月17富士康龍華園區8點多,壹名田姓女工從宿舍樓跳下摔死。

2010 3月11日夜間,富士康龍華基地生活區壹男子從五樓墜下。

2010 65438+10月23日下午4時,19歲員工馬向前在富士康華南培訓辦公室宿舍內死亡。

2009年8月20日,23歲的富士康員工鄭欣宜在遊泳池溺水身亡。

2009年7月5日,25歲的富士康員工孫丹勇跳樓自殺。

2009年7月5日,25歲的富士康員工孫丹勇跳樓自殺。

2008年3月16日,富士康煙臺工業園區28歲員工李在出租屋內猝死。

2007年9月1日,21歲的富士康員工劉兵,在辭職兩小時後猝死。

2007年6月18日,富士康壹名姓侯的女工在廁所上吊自殺。

2002年,在中國生活了近20年的加拿大醫生邁克爾·菲利普斯和他來自中國的同事在國際權威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了壹篇題為《中國的自殺率:1995-1999》的文章,正式向世界宣布中國的自殺率已經達到23/10萬(約為美國的兩倍),而在中國,【1】據日本《產經新聞》報道,2009年10月25日,日本警察廳公布了6月自殺人數統計1-11。數據顯示,截至6月11,雖然沒有65438+2月這個月份的數值,但統計顯示,自1998以來,日本的自殺人數已經超過12的3萬人。

當壹個人不想活了,或因病痛或疾病無望治愈,或對生活失去信心,或厭惡這個世界,或逃避等。,有自殺的自由嗎?[2]非安樂死案例中的自殺,目前還沒有任何壹個國家在法律上將其定義為壹種法定權利,從而允許社會成員擁有自殺的權利,因為如果自殺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是否意味著當壹個人無法自殺時,可以申請國家幫助自殺或自殺救濟?但是,沒有壹個國家的法律禁止壹個人自殺,因為即使法律禁止自殺,對自殺者來說也沒有多大意義。大家都死了,怎麽承擔自殺的責任?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則,既然法律沒有禁止自殺的規定,就可以推定人有自殺的自由。

中國臺灣省學者傅偉勛指出:從古至今,幾乎所有社會都譴責自殺是壹種反倫理的消極行為,以逃避自我責任和社會責任。幾乎所有的宗教都反對自殺,認為自殺是壹種不正常的、無意義的對生命的逃避,不能解決生命的根本問題。根據“生命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基督教認為人的生命是上帝賦予的,因此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無權剝奪生命,更不用說自己寶貴的生命。因此,自殺不僅是壹種反倫理的行為,也是壹種反上帝的行為。印度教和傳統佛教,因為主張人和其他壹切眾生的輪回,也認為自殺在原則上是壹種反自我、反自然的行為,是有害的,不值得嘗試。自孔孟以來的儒家思想認為,人的生命萬物的靈魂都是父母賦予的。人不僅要愛惜自己,還要時不時地保護自己的頭發、皮膚甚至全身。這就是孝順。然而,在生活方式和思想文化多元化、自由化、開放化的當今社會,也有人對上述傳統自殺理論進行反思,認為自殺的是非不能壹概而論。在許多特殊的生活情境、精神情境或外在情境中,自殺都可以被視為壹種正當的、有意義的個人行為。[3]

關於自殺是否道德,學術界壹直有激烈的爭論。壹些人認為自殺是不道德的,而另壹些人則持相反的觀點。我們不妨先聽聽他們的看法:[4]

自殺不道德的理由是:(1)自殺是非理性的。自殺不是頭腦正常的人幹的。自殺的人是不理智的,或者是精神或情緒不正常的。(2)生命神聖。只有上帝有權賦予生命和結束生命。人只是向上帝借命,所以沒有自殺的權利。(3)多米諾效應。如果自殺是道德的,它將為在其他情況下結束人們的生命打開大門,甚至在所有情況下。(4)對生者不公。壹個人自殺,會給父母或丈夫、妻子、孩子留下無盡的痛苦和折磨。

之所以認為自殺是道德的,是因為生命是屬於個人的,自殺是個人為了自己的生命做出的個人決定。自殺是壹件完全私人的事情,只有自殺的人才能明白活著是否比自殺給自己帶來更多的滿足或美好。

但是,無論是贊成自殺的人,還是反對自殺的人,壹般都不主張自殺。

自殺自有原因,但無論什麽原因,自殺都涉及壹個基本問題:自殺是人的自由嗎?由於自殺不能成為法律權利,也沒有法律規範禁止自殺,我們對自殺的判斷是,自殺雖然不是法律權利,但它是壹種不受法律禁止的自由,“不受法律禁止的自由”可以適用於自殺。換句話說,法律沒有規定自殺是犯罪,也沒有規定自殺是違法的,更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可以推斷,自殺在法理上屬於人的自由範疇。

既然自殺是壹種自由,那麽可以不受約束的行使嗎?當然不是,因為任何自由的行使都受到責任的限制,責任是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每個人都是社會的壹員,壹個人的死亡不純粹是個人的事情,更是壹個社會問題。因此,自殺作為壹種自由,必須遵守對社會或他人無害的基本義務:第壹,自殺不得侵害家庭成員的權利。自殺者往往無視這壹限制,任性自殺,卻忘記了家人的痛苦。如果自殺者的家庭需要他的支持或贍養,就沒有自殺的自由,因為自殺者的自殺導致家庭成員無人照顧,損害了他們的權益。其次,自殺不得損害社會或國家的利益。例如,報復社會的自殺,損害民族尊嚴的自殺,在天安門廣場等公共場所的自殺都應該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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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吳菲:《自殺作為壹個中國問題》,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第1頁。

[2]安樂死式自殺和因不治之癥自殺有嚴格的區別。這裏討論的主要是安樂死之外的自殺現象。

[3]傅偉勛:《死亡的尊嚴與生命的尊嚴》,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3-24頁。

[4]孫:論生與死,中國青年出版社,2001版,第14-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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