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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審批項目流程

壹、項目審批形式

國家發改委開展的項目啟動有三種形式:

壹、備案項目,稱為項目備案,是指企業自主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列鼓勵類(含未上市允許類),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不大的項目。項目文件名稱稱為《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第二種是批準的項目,稱為項目審批。是企業自主投資,但關系國家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實行核準管理,列入國家、省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項目文件名稱為“關於核準xx項目”。

三是審批項目,稱為項目審批。政府投資或資本金註入的項目均采用審批制,項目名稱為“關於XX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的批復”。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在辦理政府投資審批項目時,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分三種情況完成審批工作:壹是投資額度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二是批準10萬元-5000萬元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三是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前批準項目建議書,但納入國家、省、市五年計劃、專項計劃和區域規劃建設的項目,可不批準項目建議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通過預算安排的除外),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區分情況進行備案或核準。

二、項目申請材料

1,審批類別

項目建議書是對項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規劃選址、規劃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初步分析,以解決“要不要做”的問題;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對項目的技術和經濟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方面的綜合分析和論證。,解決“能不能做到”的問題;初步設計是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解決“怎麽做”的問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原則上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初步設計審批三個階段。

項目建議書審批所需的申請材料有:

1、政府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或列入國家、省、市財政資金支持的規劃;

2、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3.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所需的申請材料有:

1、政府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或列入國家、省、市財政資金支持的規劃;

2、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土地預審意見;

5、規劃選址意見;

6、節能審查意見;

7、專家評審意見(根據項目情況進行可行性研究評審);

初步設計審批所需的材料有:

1,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2.項目的初步設計;

3.專家評審意見。

2.批準的類別

項目審批和核準所需的申請材料有:

1,項目單位申請文件;

2.項目申請報告;

3、規劃選址意見;

4、土地預審意見;

5、專家評審意見(根據項目情況評審申請報告);

6.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視項目具體情況而定)。

3.歸檔類別

備案項目不需要提供前置材料。項目申請人只需根據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機構信用代碼在河南省政務服務網註冊,進入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填寫項目單位基本信息、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然後選擇備案機關申報提交(在產業集聚區建設的項目由產業集聚區備案),國家發改委(產業集聚區)制定相關政策。

三。項目審批法律法規

(壹)審批依據:

1.《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鐘發[2016]18號);

2.《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3.《* *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豫發[2065 438+07]7號);

(2)審批依據: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2017)。

(三)備案依據: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2017);

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企業投資項目告知備案工作的通知》(豫發改投資[2065 438+07]1012號)。

四。項目調整和變更(預算調整)

政府投資項目應堅持概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為概算,初步設計批準的投資為概算)。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項目預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審批概算10%以上的,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或核準的項目預算應當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和投資控制的依據。未經批準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開工建設。國家政策調整、物價上漲、地質條件重大變化等三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高估冒算的,可以申請調整概算;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變更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項目單位確定責任主體,落實責任人意見後,報市政府批準,由NDRC按程序調整概算。政府投資項目估算投資未超過10%的,項目單位可自行調整;超過10%(含)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政府進行預算調整,再由NDRC按程序進行預算調整。壹個項目原則上可在實際投資達到原批準項目預算總投資的70%及以上前申請預算調整,壹個項目原則上只能調整壹次。已批準項目的建設地點、規模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向批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2年期滿前30個工作日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建設。施工只能延期壹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更,項目選址、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通過網上平臺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備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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