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於子女撫養費
1,離婚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作為女性,以下幾種情況更容易贏得孩子的撫養權:
壹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如果孩子不滿兩歲,雙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無法達成壹致,除非女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合與孩子共同生活,壹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如果雙方年齡超過10歲,對撫養權歸屬有爭議,要考慮孩子的意見。所以,如果孩子十歲以上,要贏得孩子的撫養權,就要得到孩子的認可,讓孩子更願意和媽媽壹起生活。當然,讓孩子做這樣壹個非此即彼的選擇是很殘忍的。
第三,對於2歲以上10歲以下的兒童,婦女在尋求兒童監護權時可以優先考慮的情況如下:
(1)女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長期隨女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但男方有其他子女。
(4)在工作穩定、收入等男女撫養條件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夫妻關系的破裂有過錯,如家庭暴力、有證據的婚外情等,更有可能將孩子判給女方。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考慮到他們的不良習慣對孩子的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壹般會把孩子判給女方。
(6)如果男女之間沒有明顯的過錯,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如果女方的思想素質更好,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7)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父母生活,但子女已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2.不盡到撫養孩子的責任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男女雙方離婚時,往往會在法庭上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所以獲得撫養權的單親媽媽必須認真履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承擔應有的監護義務。尤其是年輕的單身母親,既要工作又要照顧孩子。很辛苦,也沒有條件請保姆。有些人把他們年幼的孩子送到他們的家鄉由他們的父母照顧。現實中也出現過父母照顧孫子導致孫子受傷,對方要求變更撫養權,最終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這就提醒了我們的單親媽媽,作為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單親媽媽在撫養、照顧、監護孩子方面的義務,其實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更重。所以,單身媽媽壹定不能掉以輕心。如果他們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造成了壹些不良後果,孩子的父親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變更監護。
3.贍養費可以改嗎?
阿艷與阿明於2006年離婚,並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婚後兒子由其母親阿艷撫養,阿明每月支付300元贍養費。離婚後,阿明每月支付給原告300元生活費,不支付其他教育費和醫療費。現在阿燕認為物價上漲,阿明的收入在7500元左右,300元的贍養費對她來說太低了,所以起訴阿明將贍養費增加到每月2000元。
法院認為,孩子與其母親阿燕共同生活,雖然孩子的父母對其撫養作出了約定,但並不妨礙孩子在必要時提出超出原約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法院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後,最終將撫養費定為每月1500元。
提醒: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要求。兒童保育費原有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要已超過原數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應當支持子女要求增加保育費。
4.離婚後可以取消對方的探視權嗎?
沒有辦法拒絕對方想看孩子的要求。探視受法律保護。如果對方有過激行為,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由法院決定中止探視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二)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5.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受侵害,誰該負責?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應當予以賠償。但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沒有經濟能力,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與子女同住的壹方,不能因為不與子女同住而拒絕支付賠償金。
第二,關於物業競爭
1,離婚如何爭奪財產?
(1)了解離婚的原因
a、關系真的破裂是其唯壹原因。
b、下列情形為感情破裂的推定原因,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D.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f、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
g、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
(2)收集確鑿的證據
為了證明丈夫是錯誤的壹方,必須找到並收集他的過錯證據,而不是口頭解釋。私家偵探可以通過各種方法收集證據,用圖片、視頻、音頻等記錄丈夫婚外情的真實情況。,或者記錄她的電話記錄,郵件等。在她妻子的幫助下。
(3)婚姻財產的確定
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認定,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並根據證據的程度進行分析,過錯方應當如何賠償。
(4)婚後財產分配。
根據自己的意願,幫助他們選擇如何分配自己的婚姻財產,分配比例是多少,是否支付額外的賠償金等等。
2.如果我找到了丟失的財產,我該怎麽辦?
很多單親媽媽因為各種原因離婚時,在財產處理上並不完美。比如曾經有壹個全職太太,離婚的時候在做生意的老公跟她說公司虧本了,她帶著孩子壹分錢沒拿就搬走了。日子過得很苦,但壹年後,她意外得知前夫已經把她的財產轉移到了另壹家公司。從法律上講,這是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多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這不僅是為了捍衛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條件而爭取權利。
離婚後發現財產不翼而飛怎麽處理?
在法院審理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雙方約定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或者雙方之間不存在財產糾紛,但離婚後壹方發現另壹方隱匿、轉移部分財產,或者發現部分財產因各種原因下落不明。經常發現離婚已經很多年了,財產占有方最常見的對抗方式就是主張喪失訴訟時效。但是現在這招不管用了,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這個問題,就是只要漏了* * *的財產,就要審判。
3.不要放棄繼承的份額
曾經有壹個很優秀的女人,可惜丈夫得了癌癥,去世前留下遺囑:壹套房子留給她和孩子,另壹套留給父母。但夫家父母占了兩套房子,認為遺囑無效,因為是媳婦寫的。
遺囑無效,不是說她和她兒子拿不到房子。因為既然遺囑無效,就按照法定繼承繼承。她、兒子、丈夫的父母是第壹順序繼承人,可以共同繼承兩處房產。所以遇到這種情況的單親媽媽不要忘記,法律賦予妳或者妳的孩子繼承權,這是妳的合法權利,應該爭取。
三。贍養姻親
媳婦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網友提問:前年,兒子車禍去世。我和老婆在家帶孫子,媳婦在深圳工作。現在年老多病,收入也不好。我媳婦從來不寄錢回家。我想問,我媳婦有義務贍養我們嗎?
律師回答:妳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可見,子女的配偶不屬於贍養人的範疇,只是承擔了協助贍養的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有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撫養費。”可見,媳婦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公婆。但從道德上來說,是應該管的。我們的法律鼓勵喪偶的媳婦贍養公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的女婿對嶽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建議妳多和媳婦溝通,互相理解。
第四,關於再婚和再婚
1.離婚後同居需要註意什麽?
婚姻失敗後,單親媽媽難免會有“壹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擔心,於是現實中出現了“試婚”壹詞。關鍵問題是同居期間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同壹財產,當然不是。因此,準備結婚的男女壹定要頭腦清醒,處理好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壹方面爭取壹些有利的約定或做法,另壹方面註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也有壹些夫妻離婚後為了孩子而同居。其實這是很沒必要的!
2.如何辦理再婚登記?
在經歷了愛情的艱辛和離婚的波折後,曾經水火不容的敵人重新找到了彼此的優點,愛情的火花被重新點燃。兩個人又走到了壹起,又和好了,壹家人又壹次次的相聚。但是別忘了登記復婚。因為不登記復婚,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壹次單親媽媽因為老公有外遇離婚,和孩子在壹起三年後,前夫浪子回頭,他們又在壹起了。她以為經歷了這麽多,就不再在乎那張紙,再也不辦手續了。結果壹年後,丈夫又犯了同樣的錯誤,和另壹個女人同居了。她認為他在外遇上有過錯,想起訴他要求賠償,但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她不是配偶,沒有要求對方忠貞的法律權利。要分割這三年的財產,法院認為同居關系和財產歸男方個人所有。後來禍不單行,那人死了。因為不是配偶,她連繼承權都沒有。
再婚的程序: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報單。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而且,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再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3)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經審理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撤銷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發生法律效力。
(4)再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應撤銷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3.怎樣才能避免再婚?
曾經有個單親媽媽和前夫離婚,帶著女兒嫁給了公務員。離婚的時候,單親媽媽分到壹套大房子,老公搬進去了。後兩者分道揚鑣。這位單親媽媽萬萬沒想到,離婚時,丈夫認為這套房子的房產證是他們結婚後才拿到的,屬於要求同壹財產分割的夫妻。法院認定是這個單親媽媽的婚前財產,不分割。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有驚無險,但是我們這些準備再婚的單親媽媽,在結婚登記之前,還是要對自己的婚前財產進行有效的確認,對再婚的財產也可以進行合理的約定,有效避免婚後的財產糾紛。
怎樣才能避免再婚財產的問題?
(1)再婚前的財產協議。再婚男女往往已經積累了壹定的物質基礎,結婚時也會把自己的財產帶入婚姻生活。考慮婚前財產公證,更容易得到對方的理解。可以列出自己的財產,到公證處公證;為了保護隱私權,還可以請律師擬定婚前財產協議,做“律師見證人”。
(2)再婚後的風險規避。再婚家庭不僅要考慮多個孩子的教育問題,還要照顧雙方老人。再婚夫婦經常忽視他們自己的養老金計劃。壹般再婚夫妻都到了中年。所以再婚夫妻壹定要做好專門的養老規劃,包括從家庭收入中劃出壹部分作為雙方的養老基金,並通過壹些適當的理財手段使這筆基金增值。要通過加入商業保險來加強自己的抗風險能力,可以購買養老性質的商業保險,如養老險、年金險等;同時,還可以購買重大疾病保險、住院附加險、適量壽險,防止自己的意外影響家人的生活質量。此外,如果兩人經濟收入能力相差較大,收入較高的壹方應規劃保額較高的壽險或意外險,指定子女和配偶為受益人,承擔保障家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