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膜、農作物稭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汙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和廢水施入農田。在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企業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
科學處置禽畜糞便、屍體、汙水等廢棄物,防止環境汙染。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活汙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汙染防治、土壤汙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關註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
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古樹名木等,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和實施相關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引進外來物種和研究、開發、利用生物技術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壹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確保用於生態保護補償。國家引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的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對生態保護進行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和土壤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價和修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推廣應用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加強農業汙染源的監測和預警,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防治土壤汙染和土地沙化、鹽堿化、貧困化、石漠化、地面沈降,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衡現象。
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服務水平,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和建設海岸、海洋工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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