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於2009年9月入職襄陽某公司,公司於2014開始為李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7月65438+9日,李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21年7月,李因年滿50歲,想辦理退休手續時,得知必須以公司員工名義繳納15年社會保險,才能辦理退休手續。李要求公司繳納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的社會保險,但公司拒絕。
以壹個案例為例
2021年7月,李向項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項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的仲裁請求。李不服,向相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向相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薌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決定委托湖北智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此案。張律師接受委托後,認真分析法律關系,與李律師充分溝通,通過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的分析,提出代理意見。
張律師認為,本案是因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而提起的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社會保險行使專屬管理權、監督權或者處罰權。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屬於行政管理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因此,當勞動者因單位未繳納社保發生糾紛,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時,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確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後,向行政部門申請向用人單位征收社會保險。
2019,李因工傷與單位進行了仲裁,並簽訂了調解協議。上次勞動仲裁的範圍不包括勞動關系的確認,所以調解內容不包括勞動關系的確認。雙方的爭議僅指給付義務的爭議,不應包括對事實的確認,故不構成重復起訴。李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是壹項確認訴訟。只是對法律關系的簡單確認,是對事實的壹種認定。這壹要求並未包含在上次勞動仲裁調解中,也不應受到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因此,本案通過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前的勞動關系,有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相城區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張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李與用人單位自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7月1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律師建議
張麗霞律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如果沒有支付,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解決:
壹是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提出申請,責令該單位限期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因此,勞動者只要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要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責令單位限期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同時,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法釋〔2020〕26號)第壹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彌補的,勞動者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