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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師服務費指導標準(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規範本市律師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標準。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外國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

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作為福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會員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適用本指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第五條本協會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社會承受能力、律師行業健康發展、律師服務平均成本和法定稅收等因素。,律師事務所將根據本指導性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方式和金額。第六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律師事務所和承包商的預計工作時間;

2.委托法律事務的難度和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需的技能;

3.辦理委托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和輔助人員數量;

4.客戶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5.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資質、經歷、社會聲譽和業務能力;

7.委托律師事務所涉及的標的金額;

8.委托人要求或者受委托事項本身限制的完成法律事務的期限;

9.與客戶的現有合作關系;

10.接受委托會使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失去其他業務機會的可能性;

11.影響律師收費的其他因素。第二章收費方式第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費用時,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可以采取計時收費、計件收費、按中標金額比例收費或者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收費方式,應當在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顧問合同中明確約定。第八條計時收費是指按照確定的單位時間收費標準(計時收費標準)和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花費的實際工作時間(計費工作時間)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可適用於各類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律師的經驗、資歷、聲譽、能力和工作年限,確定不同的小時收費標準。第九條計件收費是指按照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數量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方式,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第十條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是根據法律事務涉及的標的金額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壹種收費方式,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第十壹條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事先約定要達到的目標、承辦效果、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條件、時間和比例,在達到約定條件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方式,適用於除國家規定不得收取風險代理費以外的各類法律事務。第三章收費標準第壹節訴訟法律事務收費範圍和指導標準第十二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實行計件收費或者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的,按照訴訟程序分期收費。

(壹)民事訴訟案件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如下:

1.未涉及或涉及財產關系,但爭議財產標的物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6000元至50000元/件;

2.爭議財產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的,律師服務費按照以下比例分段計算。分段計算的律師服務費和前款規定的律師服務費合並計算為收費金額。

爭議房產標的物的計價比例:

20萬-654.38+0萬元(不含654.38+0萬元)6% ~ 8%

1萬-500萬元(不含500萬元)4% ~ 6%

500萬-654.38+00萬元(不含654.38+00萬元)2% ~ 4%

10萬元-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部分1% ~ 3%

5000萬元-1億元(不含1億元)0.5% ~ 1.5%

654.38+0億元以上部分0.25% ~ 654.38+0%。

3.當事人提出反訴的,反訴作為另案處理,可以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另行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但減收比例不得超過30%。

4.涉及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和公開提醒的案件,按照上述收費標準收費。

(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國家賠償請求案件的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可以參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

(3)刑事案件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如下:

1.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調查階段:每次收費6000-100000元;

審查起訴階段:每件6000-120000元;

試用階段:每件6000-20萬元。

2.擔任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訴人、訴訟代理人的:每件6000-200000元;

3.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分別收費。

(4)上述案件(1)、(2)、(3)的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收費標準如下:

1.已委托壹審程序,繼續委托二審程序的,可以按照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也可以酌情減收費用(減收比例不得超過50%,減收後金額不得低於6000元)。未代理壹審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審程序的,按照壹審程序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2.代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壹審程序),可按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或酌情減免(減免比例不得超過30%,減免後金額不得低於6000元)。之前沒有代理的,按照壹審程序的收費標準收費。

3.委托重審。前壹程序已經代理的,可以按照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免(減免比例不超過30%,不低於6000元)。直接代理再審程序的,按照壹審程序的收費標準收費。

4.充當代理人。前壹程序已代理的,可按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酌情減免(減免比例不得超過30%,減免後金額不得低於6000元)。代理人直接執行程序的,按照壹審收費標準收費。

只有代理人執行異議的,可以按照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免(減免比例不得超過50%,減免後金額不得低於6000元)。

(5)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處理費,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第壹審程序收取。

(6)本條第(1)至(5)款未提及的訴訟法律事務收費標準,律師事務所可參照本條最相似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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