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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黨的八項權利和八項義務

八項權利:

I .參加會議、閱讀文件和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黨員有權參加黨組會議、支部會議、黨員大會以及根據其在黨內的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應辦理請假手續。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的文件。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要求參加培訓。黨員在接受培訓時應服從組織安排。

第二,參與討論的權利。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與對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並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參加由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在黨報和黨刊上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的討論。

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出資,不需要經過其所在黨組織的審核或批準。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黨員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

第三,建言獻策權。

黨員有權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建議和倡議。

4.批評、揭發、檢舉的權利,要求處分、罷免或撤換的權利。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寫信批評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但批評信只能發給被批評的壹方及其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各級黨組織乃至中央揭發和檢舉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組織罷免或更換黨員中不稱職的領導幹部。

黨員在批評、揭露和報道時,必須實事求是,羅列事實,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不得更不用說捏造事實和誣告陷害;壹定要按照組織原則辦事,遵守相關程序,不能隨便傳,不能隨便傳。

五、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黨組織討論和決定問題,要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大問題,應當進行充分的協商和審議,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投票的黨員有權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每壹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除外,正受留黨察看處分)。選民有了解候選人的權利,有要求更換候選人的權利,有不選擇任何壹個候選人而選擇其他人的權利。

第六,參與權和辯護權。

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時,我有參與和申辯的權利,黨組織對黨員進行評議時,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申辯。辯護、作證、辯護都要實事求是。偽證要受黨紀追究。

七、提出意見的權利。

如果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他有權向黨組織口頭或書面聲明他的保留意見,並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

八、請求權、申訴權和檢舉權、請求答辯權。

黨員在政治上、工作上、學習上遇到重大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時,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要求。黨員對黨組織給予自己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考核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黨組織逐級提出申訴,直至中央。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有正當理由。黨員在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時,有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任的答復。

八項義務: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黨的基本知識、科學、文化、法律和專業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

(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帶頭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努力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壹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堅決反對壹切派別組織和集團活動,反對兩面派和壹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與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8)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 * *社會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壹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候挺身而出,英勇戰鬥,不怕犧牲。

擴展數據:

黨章為什麽規定義務先於權利?

黨章是黨的總章程,現行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八項義務和八項權利,先規定了黨員的義務,後規定了黨員的權利。

黨章的規定順序與公民權利先於公民義務的憲法規定正好相反,體現了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體現了黨員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自願性,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糾正了黨員義務先於權利的關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首先,黨章的性質決定了黨員義務優先於黨員權利。黨章是黨的根本法,集中規定了黨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奮鬥綱領和重大方針政策。

黨章總綱第壹段開宗明義:“中國* * *生產力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 * *產品主義。”

黨的性質、宗旨和目標決定了黨員必須是先進的、優秀的模範,必須自覺履行先鋒模範的職責。只有這樣,他才能加入黨組織,享受黨員的權利。所以黨章規定,黨員作為* * * *的生產者,先履行義務,後享受權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生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鬥爭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憲法的性質決定了憲法先保護公民的權利,後履行公民的義務。

其次,黨員的入黨條件決定了黨員的義務優先於黨員的權利。黨員是壹種政治身份,而不是天生的身份,是公民基於自己的政治理想和身份而做出的理性選擇。黨章要求他必須具備年齡、身份、思想、行為等四個條件才能加入中國* * *產黨。

其中,年齡要求為“年滿18周歲”,即視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獨立做出理性選擇的能力;身份要求是“中國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即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屬於人民中的優秀分子;

思想行為條件是“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加入黨的壹個組織,積極在其中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期交納黨費”,強調是基於自覺自願,必須履行黨員義務,才能在加入黨組織後享有黨員權利。

因此,黨員的義務優先於黨員的權利。憲法規定的公民權是壹種身份權,即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應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合法的、平等的、公平的,不分種族、性別、年齡、身份,未經法律許可,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剝奪。

在此基礎上,為了防止憲法規定的權利受到侵犯,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所以憲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母法,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後規定基本義務。

第三,黨章的發展決定了黨員義務優先於黨員權利。中國共產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了黨綱,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了第壹部黨章,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黨章都沒有規定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七大黨章第壹次規定了黨員的四項義務和四項權利,並把義務放在前面,權利放在後面。

對黨員義務和權利的規定,對於保證當時黨內生活的正常開展和黨的行動的統壹,對於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和責任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此後,八大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十項義務和七項權利;受極左思想的影響,九大、十大、十壹大的黨章只規定了黨員的義務,沒有規定黨員的權利。從十二大到十八大的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八項義務和八項權利。

規定黨員權利是為了讓黨員更好地履行義務,黨員履行義務還是第壹位的。劉少奇在七大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說:“規定黨員的這些權利,要提高黨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保證黨員同壹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作鬥爭。”

因此,規定黨員權利的最終目的是使黨員更好地履行義務,發揮黨的整體優勢,實現黨的目標。

應該說,目前黨員中的壹些幹部對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還存在壹些誤解。第壹,有的黨員不講黨員義務,只講公民權利,甚至把公民權利和黨員義務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比如,有的黨員幹部信宗教不信黨,不信馬列信鬼神;壹些黨員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制造和傳播政治謠言,詆毀黨和國家的形象;有的黨員把市場經濟的交換原則帶入黨內,搞權錢色交易,喪失了黨員應有的原則和地位。

從黨員舉起拳頭,面對黨旗,宣誓加入黨組織的那壹天起,就意味著他自願交出部分公民權利,願意以* * *產黨員的高標準要求自己,自覺遵守黨的紀律,自願在黨組織的熔爐中錘煉黨性,以* * *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和黨組織的鐵的紀律克服個人主義的自私和狹隘,使自己變得先進和純潔。

通過放棄小我成為大我,為國家放棄小家,來保證每壹個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是* * *產生黨員的品格和境界。

第二,壹些黨員把黨員權利和公民義務對立起來。黨章明確規定,黨員,中國的* * *生產黨,永遠是勞動人民中的普通壹員。除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權限外,所有* * *生產黨員不得謀取任何個人利益和特權。

黨員享有的權利是作為黨組織成員享有的黨員權利,而不是法外特權。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員這個土生土長的* * *,沒有個人利益和特權。黨員,土生土長的* * *,只是在履行黨員義務的前提下享有黨員權利,而不是在組織之外享有憲法和法律之外的權利。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說,既要履行黨員義務,又要履行公民義務,講義務、擔責任永遠是第壹位的。

* * *生產黨員網-中國* * *生產黨員章程

* * *黨員網-為什麽黨章規定義務先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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