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是指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依據黨章、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進行監督,以反腐倡廉、健全黨內法規體系、完善法制。黨的工作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具體如下:《中國生產者黨問責條例》第四條黨委(領導小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職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要根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落實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第五條問責對象是黨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領導班子)、黨的工作機構及其領導成員,紀委及其派駐(派出)機構的機構和領導成員。第六條問責應當區分責任。黨組織的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和直接負責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黨組織被問責的,還應當對黨組織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進行問責。黨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責任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註重從自身找問題找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把責任推卸到下級黨組織和幹部身上。第七條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問責: (壹)黨的領導弱化,“四個意識”不強,“兩個保障”不力。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正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二)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與黨中央保持壹致,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遵守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流於形式,思想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四)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決策規則,不執行民主生活會、“三會壹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黨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五)黨的作風渙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未得到有效整改,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高調過多,落實行動過少,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拖拖拉拉、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六)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緊,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執行不力,導致違紀違規問題頻發並造成不良影響的;(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紮實,減少存量、遏制增量,特別是對腐敗案件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經濟問題交織,造成惡劣影響的;(八)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人本主義盛行,黨內監督薄弱。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的問題沒有報告和處置。領導班子巡視檢查工作不力,巡視檢查整改要求落實不到位,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九)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在職責範圍內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十)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社會保障等關系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利益的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問題沒有得到整改,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十壹)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案件。第八條黨組織問責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壹)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認真整改。(2)通知。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3)重組。玩忽職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己不能改正的,要進行整頓。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可以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方式:(1)通報。嚴肅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2)訓誡。通過談話或寫作來警告。(三)組織調整或者處理。對失職瀆職,危害嚴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引咎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4)紀律處分。對玩忽職守,危害嚴重,應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以上問責方式可根據規定單獨或合並使用。問責辦法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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