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 *中央1995 65438+10月7日發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發揚黨內民主,改善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黨員和各級黨組織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即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強組織紀律性。
第四條堅持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五條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壹的原則,黨員必須按照黨章的規定行使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六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第七條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應當受到追究;情節嚴重的,要受到黨紀處分。
第二章黨員權利
第八條黨員有權在年中參加黨組會議、支部會議、黨員大會以及其他根據其在黨內的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應辦理請假手續。
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的文件。
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要求參加培訓。黨員在接受培訓時應服從組織安排。
第九條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與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並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
黨員有權參加由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在黨報和黨刊上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的討論。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出資,不需要經過其所在黨組織的審核或批準。
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黨員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
第十條黨員有權對本單位、地方黨組織、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口頭的或者書面的建議和倡議。
第十壹條。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寫信批評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但批評信只能發給被批評的壹方及其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各級黨組織乃至中央揭發和檢舉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
黨員有權要求黨組織罷免或更換黨員中不稱職的領導幹部。
黨員在批評、揭露和報道時,必須實事求是,羅列事實,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不得更不用說捏造事實和誣告陷害;壹定要按照組織原則辦事,遵守相關程序,不能隨便傳,不能隨便傳。
第十二條黨組織討論和決定問題,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大問題,應當進行充分的協商和審議,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投票的黨員有權表示贊成或反對,也可以棄權。
重要問題,主要指:
(壹)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
(二)重大任務部署;
(三)根據幹部管理條例應當集體討論的幹部任免、調動和處理;
(四)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
(5)發展新黨員;
(六)其他應當由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問題。
每壹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除外,正受留黨察看處分)。選民有權了解候選人,有權要求更換候選人,有權不選擇任何壹個候選人,也有權選擇其他人。
第十三條在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黨組織對黨員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並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作證並進行申辯。
辯護、作證、辯護都要實事求是。偽證要受黨紀追究。
第十四條黨員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的意見,他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黨組織聲明他的保留意見,並且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
第十五條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時,有權向各級黨組織提出請求。
黨員對黨組織給予自己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檢討的結論。
或其他待遇,有權向黨組織逐級申訴,直至中央。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提出申訴。
黨員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有正當理由。
第三章黨員權利保護
第十六條黨組織應當創造條件,保證黨員按時參加應當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組織、召集人或機構應在會前通知應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的
其他重要會議結束後,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報送會議內容。
和決議傳達給黨員。
黨組織應為黨員提供閱讀黨的文件的必要條件。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其他情況不能直接閱讀文件時,黨組織應及時向黨員閱讀文件。
黨組織要有計劃地采取多種形式,經常教育和培養黨員。
第十七條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組織和引導黨員參與對黨的政策的討論。當黨的中央或地方組織決定在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討論某壹問題時,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將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通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討論。
第十八條黨組織應當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組織要認真研究黨員的建議和倡議,合理采納,並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於那些對改進黨的工作有很大價值的人,黨組織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黨組織應當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黨員同各種違法亂紀現象和不正之風作鬥爭。黨組織要及時受理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要求,然後按照“分級負責、集中分工”的工作制度進行處理。對署名的批評者、檢舉者、控告者,應當進行回訪或答復,並告知結果。
保護檢察官和原告。對舉報人、控告人和檢舉、控告的內容應當保密。不得將控告材料轉給被控告、檢舉的組織和人員。嚴禁歧視、刁難或壓制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對檢舉、控告或者如實反映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控告、檢舉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真實部分作出解釋外,應對真實部分作出處理。如果控告、檢舉是虛假的,必須區分是誣告還是誣告。如果是誣告,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如有誣告,必須追究控告者的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黨組織在黨的會議上進行表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舉手或者投票方式。要保障黨員有平等的投票權,每壹票都有同等效力。
黨組織在按規定進行選舉時,要充分體現選民的意誌。候選人名單應由選民經過充分醞釀和討論後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投票或不投票,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利用非組織活動拉票破壞選舉。
第二十壹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與本人見面,並聽取本人的解釋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和其他黨員的舉證、申辯,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進壹步核實並采納其合理意見。如果不采納,就要向我說明不采納的理由。黨員的辯解、證言和實事求是的辯護,不予追究。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後,我會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我的意見。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面說明,然後將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和黨組織對其意見的書面說明壹並提交審批。本人拒絕簽署意見的,有關黨組織應當在處分決定中註明。
第二十二條黨組織要善於聽取不同意見。因為沒有
黨員,意見壹致,只要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能把他們怎麽樣。
進行紀律調查。
第二十三條黨組織應當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準處分、鑒定、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者復議。要按照有錯必糾、有錯必糾、有錯必糾、有錯必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復查或復議結果應告知投訴人。對處理正確,拒不承認錯誤的,要批評教育;無理糾纏的,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黨員的要求,合理的,能夠解決的,黨組織應當認真及時解決;要求合理,但壹時解決不了的,要說明情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說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