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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的風險

什麽是可轉債?

可轉換債券被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至到期,獲取公司本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分紅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普遍戲稱,可轉債是為投資者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入:

當可轉債失去轉股意義時,作為壹種低息債券,仍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股,投資者將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益或獲得分紅收益。

最大的優勢:

可轉債兼具股票和債券的屬性,將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與債券的安全性和固定收益優勢結合在壹起。此外,可轉換債券比股票具有優先償還權。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換債券時,應充分註意以下風險:

1.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應該承擔股票價格波動的風險。第二,利息損失的風險。當股價跌破轉股價格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為可轉債的利率普遍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換債券規定發行人在發行壹段時間後可以以壹定的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制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風險強行轉換。

投資預防:

當股市形勢樂觀,可轉債隨二級市場價格上漲超過其原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得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及其發行公司股價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不劃算時,投資者可以選擇以債券的形式獲得到期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者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在預計公司股價將大幅上漲時,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轉債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這種債務有壹個特殊性,即債權人有權按照債務人股票的價格將債務轉換為股票,相應地,債權轉換為股權。

當妳認為公司業績增長會更好,股價高的時候,就是把“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時候了。

可轉債,全稱是可轉換債券;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債,現在臺灣省有可轉債。

簡單解釋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聲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者)可以在持有壹段時間(這稱為鎖定期)後,用該債券與壹家公司交換壹家公司的股份。債權人突然變成了股東身份的所有者。轉股比例的計算是用債券的面值除以壹個具體的轉股價格。比如債券的面值是65,438+000,000元,除以50元的轉換價格,可以換成2000股,也就是20手。

如果壹個公司的股票從市價到了60元,投資者會很樂意轉換,因為轉換成本是50元,所以股票轉換後,按市價60元賣出,每股可以賺10元,合計* * *可以賺20000元。這種情況叫做轉換價值。這種可轉換債券被稱為價內可轉換債券。

另壹方面,如果壹家公司股票的市價跌到40元,投資者就會不願意轉換,因為轉換成本是50元。如果妳真的想持有公司股票,就直接去市場以40元的價格買入,不要以50元成本價折算。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沒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換債券被稱為天價可轉換債券。

價外可轉債乍壹看似乎對投資者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票面利率可以畫利息。即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扣補貼。因為可轉債有這個特點,當它遇到利空消息時,它的市場價格會在壹定程度上止跌,因為它的債券性質保護了它的價值。這叫下行保護。

至於臺灣省的可轉換債券,是指債權人(債券投資者)在持有壹段時間(這叫鎖定期)後,可以將該債券與中央銀行交換為國庫持有的壹種國有股票。同樣,債權人也變成了國有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票和債券市場的衍生金融產品。因為也有可轉換期權,臺灣省的債券市場成功推出了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也就是說,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可以單獨賣出債券中的期權,保留普通公司債券。或者賣出普通公司債券,保留購買選擇權。各自形成壹個市場,可以分割,也可以合並。可以隨意拆裝,這是金融工程成功應用於金融市場的壹大進步。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下列情況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和暫停時間

公告因發行股份及送股引起的股本變動,停牌半天。

交易日內披露的,刊登當日停牌半天;非交易日披露的,在報紙刊登後的第壹個交易日停牌半天。

宣布收購、合並或重組等活動。

公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宣布公司重大事件的發生

訴訟

發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宣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告稱,股份變動涉及

調整轉換價格信息,停牌壹天。

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上述規定,可轉債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時,從會議召開之日到信息披露,需要壹天半的時間,與a股相同。

可轉債作為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其條款遠比簡單的股票或債券復雜,而近期雅戈爾等可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更加撲朔迷離。那麽,投資者應該如何分析才能簡單準確呢?

雖然可轉債的條款很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只有四個: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是象征性的。

與普通債券相比,可轉債的利率相對較低。目前發行的可轉債票面利率大多在1%左右,這只是象征性的,利率對可轉債並不具有決定性。實踐中,目前的規定是可轉債利率不超過壹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壹般債券年利率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高40%左右;另壹方面,轉債利率越高,意味著債券屬性上升,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股票轉股中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得不償失。總之,票面利率不應該是投資者關註的重點。

轉換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債轉股價格越高,對老股東越有利,對可轉債持有人不利;另壹方面,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債的發行公司由老股東控制,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債持有人接受更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的可轉債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就是這壹思路的體現。陽光可轉債發行後,所有發行人和承銷商都接受了國際化的思路: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應高於二級市場價格壹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眾所周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必然導致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的股票價格與發行量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債全部轉股後,必然導致發行量大幅增加,必然拉低發行人二級市場價格。因為可轉債的轉股價格在設計上是與轉股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的,壹旦可轉債的轉股期開始,投資者就會發現最初的轉股價格是如此之高。這裏只說流通的因素,不提可轉債轉股帶來的收益稀釋(這在目前的a股市場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股份的不景氣、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股價波動和利潤分配引起的權益變動,壹般可轉債都有轉股價格修改的規定。為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現金分紅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總體上是嚴格的、全面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的向下修正條款。壹般來說,由於轉股價格保持相對不變,二級市場較高的價格可以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進其積極轉股,有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實現原定目標,因此轉股價格壹般不會上調;但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被壓低,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在行使轉股權時就會虧損,不利於發行人實現轉股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收益。所以可轉債壹般都會規定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當股價低於轉股價格,且滿足壹定條件時,可以向下修正轉股價格,直到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促使其轉股。應該說下調是對投資者的壹種保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三年持續盈利,且最近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建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7%:

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③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④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3)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

投資者應在股市低迷時積極參與持有債券,在股市火爆時積極參與債轉股,以獲取更高的收益。

可轉債需要在發行時購買,或者在發行前購買相應的股份以獲得優先購買權。

它通常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因為籌集的資金在投資新項目時通常會帶來更多的利潤。

對股價影響不大

多數機構積極申購,短期內股價會小幅上漲,申購除權當天會出現明顯的小幅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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