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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區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指定管轄的最新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客觀性: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變更和確定法院的權利,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的及時正確裁判。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是方便人民法院辦案,方便人民訴訟,即“兩個方便”原則。毫無疑問,這也是上級法院在指定管轄時應該遵循的原則。比如某法院工作人員被起訴,因為該法院法官全部回避,上級法院要指定相鄰法院管轄。但從審判實踐來看,上級法院在指定具體法院審理具體案件時,應當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法指定原則。也就是說,上級法院指定法院審理案件,不得違反法律。上級法院不能依法指定管轄是當前指定管轄諸多問題的癥結所在,應當引起重視並加以克服。主要有以下問題:1。依法指定無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案件,必須有特殊原因,阻止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有些上級法院在沒有特殊原因和管轄困難的情況下,擅自指定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管轄某些經濟合同糾紛,這是錯誤的。2.兩個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才能提交同壹公司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兩級法院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未經協商的,上級法院應當先退回本院協商,不得擅自指定。3.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上級法院指定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或者征求原告意見確定管轄法院,讓原告實現選擇權。4.管轄權爭議發生在移交管轄之後。移送法院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的,應當先指定移送法院管轄。移送法院無管轄權,移送法院有管轄權的,指定為移送法院。移送法院和被移送法院都沒有管轄權的,由被移送法院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再由被移送法院將案件移送有指定管轄權的法院。上級法院不應該直接將案件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更不應該將案件轉交當事人。5.管轄的案件是經濟合同糾紛。壹是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合同簽訂地,原、被告也可以指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民事訴訟法(試行) >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經濟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該地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被告壹方在合同簽訂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6.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指定被訴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存在困難:①標的物經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檢驗、鑒定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確有困難的;(二)在當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點訂立合同確有困難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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