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情形,雖不涉及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如題,黨員幹部酒後滋事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影響大小,給予自我警告至開除黨籍不等的處分。
“涉外活動”,如果他的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會給予什麽處分?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涉及與外國組織和外國名人互動的活動稱為涉外活動。規模較大的,必須報當地* * *備案,經審批後方可舉辦。
《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類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壹)警告或者嚴重警告;黨員被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提拔任職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在黨員中撤銷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各種職務。對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全部職務還是撤銷壹個職務。如果您決定取消壹項工作,您必須從您擔任的最高職位取消它。對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建議黨外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應當撤銷黨內職務,而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其取消黨外職務。
黨員被撤銷黨內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壹年和兩年。對於受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壹年留黨察看。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和處分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試用期內,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對堅持不改或發現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要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擔任黨外職務的,應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黨員被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除另有規定外,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五)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的;
(六)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壹)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五)曠工或出差,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未歸者;
(十六)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
在對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我國《紀律處分條例* * *》第五十九條:在對外活動中,其行為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最新《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 1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 * *成員在對外活動中的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屬於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罰款依據:
《中國市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違反政治紀律的處分
第六十條在對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我國《紀律處分條例* * *》第五十九條:在對外活動中,其行為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於* * *成員在國外活動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部分內容:
第壹條為了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打擊涉外活動中的壹切違紀和腐敗行為,根據黨章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員在對外活動中,必須模範地遵守紀律。壹切嚴重違紀行為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在對外活動中,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依法判刑的,壹般會被開除黨籍。如果是過失犯罪,被判處較輕刑罰,且平時表現較好的,可以給予緩刑。
第六條。在國外期間,違反所在國或者地區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所在國或者地區宗教習俗,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我國利益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四條在對外活動中,有索賄受賄、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套匯、挪用外匯等行為的。為謀取私利而行賄;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據《經濟領域* * *人員犯罪黨紀處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1988日起施行。
如果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會受到什麽處分?天津市二中院王法官判決我向王發官家與前妻所生非婚生子女支付18年贍養費及300平方米樓房。有DNA鑒定,是女方出軌所生的皇室的孩子,而不是為什麽我的孩子由我來保管。
黨員幹部受賄6000元應該給予什麽處分?受賄6000元不構成犯罪,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根據中國* * *紀律條例,
第七條對黨員的處分種類: (壹)警告;(2)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