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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是法治社會嗎?

在討論中國古典時期的法治文化時,首先要明白中國是壹個有皇帝的專制社會,專制與人治是聯系在壹起的。說得好聽點,中國是德治社會,德治和法治是兩個不同的範疇。那麽,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如何?

古典時期的制度部分是由法律統治的。

當我們了解中國的古典制度時,普通人會問,這是人治社會還是法治社會?在壹定程度上,根據我的研究,我會覺得有壹部分是法治。

中國從秦朝建立龐大的帝國後,另壹個重要的變化就是官僚體系的建立。到了明清時期,尤其是清朝,中國疆域遼闊,官僚眾多。《大清法典》約有2萬官僚。如何管理這兩萬名官僚,是皇帝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如果沒有制度,這兩萬多官僚是不可能有效管理的。所以中國古典時期的法治有壹部分——非常核心的內容——涉及官僚機構的組織、官僚的選拔、官僚的考核和官僚的獎懲。所以,管理官僚主義的需要實際上是中國法治的壹個特別重要的原因。

還有壹個原因,中國幅員遼闊,壹方水土養壹方人,風土人情不同。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生活習慣和風俗習慣,貼近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經濟和社會交往遵循這樣壹套規則。但問題是,沒有相應的法律統壹,很難維持壹個龐大國家的統壹。要建設壹個龐大的國家,維持其正常運轉,那麽基本法是必須的。

古代如何普法?

正是因為基本法的需要,從明朝開始,國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法》,就有壹個專門的規定,叫做講讀法。第壹個層次是要求所有官僚都要閱讀和研究法律,熟悉法律的含義。如果他們不閱讀和掌握法律的含義,他們將受到法律的懲罰。第二個層面,對於普通人來說,這個條款也要求大家學法懂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老百姓犯罪,可以減輕制裁,也就是知法犯法的人可以減輕制裁,而不懂法的人犯罪就不能減輕制裁。

其實中國古代的皇帝都很重視普法。比如朱元璋時代,他曾經制定過所謂的“六諭”,即六條語錄,要求人們每半個月學習壹次。到了清朝,康熙到了,就做了《甲骨文十六條》。到雍正時,這十六個甲骨文被註釋,成為10000字的訓詁文本,被稱為“甲骨文廣訓”。這樣的神諭也貫穿於清代農村的基層社會,當時稱之為鄉約。

因為古代識字率不太高,不像我們現在的教育那麽普及,學術界也有討論。清朝的平均識字率約為20%,約有20%的人口能夠識字。大多數人,尤其是婦女,不識字。我該怎麽辦?壹些地方官員甚至在講義上畫了插圖。孩子們看完圖片後,問父親圖片上說了什麽,然後大人們會給他解釋。這個形象是為了方便皇帝語錄和註解的傳播,更好的普及這樣的法律。

古代有關於《大清律》和《大明律》註釋的書籍。僅有註釋是不夠的。為了使法律解釋更受歡迎,壹些地方官員會總結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必須使用的法律內容,並在以後進行註釋。還有壹種方式,就是考慮到法律有時候記不住,古代有壹些文學家。他會把法律條文壹條壹條地寫成五言或七言的韻文,像詩壹樣,方便記憶。還有的把法律條文做成圖表,看起來壹目了然。

古代司法審判與司法經驗

明清司法審判古籍浩如煙海。根據壹位法國學者的統計,大約有壹千種書。可想而知,讀者數量肯定很大,需求也很多。這意味著官場中的官僚雖然沒有受過法律和行政方面的訓練,但是他們以後會通過這樣壹種方式去了解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

司法工作的知識有時候寫的很仔細。我給妳舉個例子。例如,起訴書中有寫多少字的規定。而且古代的法官也不是我們現在這樣的職業法官。清朝壹個縣,國家編制只有四五個官僚,壹個縣令掌管全縣事務。有時他很忙。如果他寫壹本很長的書,他很難抓住法律的關鍵問題,所以規則只能在144字以內。連這種投訴都是格式化的,格式是打印出來的。

這些書會把所有的司法經驗都寫在裏面。壹個不懂法律,沒有司法經驗的人,會掌握壹些這方面的知識,知道壹些這個操作中的技巧和註意事項,所以法官其實會找這樣的書來讀。

中國古代法律有壹條規定,官員撰寫裁判文書時,凡是定罪判刑的,都必須引用法律條文,不引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壹規定在唐代已經非常明確和完整。所以法律強制引用,不引用就是違法。另外,如果引用錯誤,是違法的,妳要承擔責任。如果造成冤假錯案,責任更大。

古代的司法程序是什麽樣的?

中國古代,尤其是明清時期,徒刑以上案件的審判程序比今天復雜。比如在福田縣——我們假設福田區(深圳)是清代的壹個縣,發生了壹起搶劫案,罪犯要判五年徒刑——當然古代最高刑期只有三年。這個案子的罪犯被福田縣的治安官判了三年,然後治安官向當事人宣讀審判結果,要求他們不認罪。

當事人說:“認罪吧,我沒什麽意見,妳的判斷力很好,誠實正直。”但是這個案子不會結案,會自動轉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中院審理後,問證據是不是這樣,是不是覺得沒問題,不認罪,然後罪犯說“我認罪,妳判得好,我沒意見。”此案暫不和解,將上報廣東省高院重審。廣東省高院打完之後,如果不涉及人命,案件可以做終審判決,但還是需要向最高法備案。如果監禁案件涉及人命,必須向最高法院報告。如果是命案,就要經過皇帝的審核,要有三司九大臣的聯合聽證。手續很復雜。

我上面說的是官僚機構內部的自我審查。客戶不接受怎麽辦?中國古代還有壹種機制,當事人不服可以自行申訴。在中國古代,如果壹個案件是冤案,當事人不服,可以去北京申訴,可以去北京的都察院衙門申訴,這叫北京控。也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訴,這叫叩官,就是可以向皇帝申訴。官僚內部官員可以互相保護,老百姓卻說這個案子不公正。他可以通過外力,通過上級,甚至通過最高皇帝來監督檢查,要求復查。會發生什麽?在這些壓力下,法官有學習法律的動力。

明清時期,尤其是清朝,地方官都有老師,是地方官自己任命的司法顧問。在古代,由於這樣壹套程序規則和責任規則,壹個地方官員如果不學法律,是很難勝任的。如果他無能,壹旦出現冤假錯案,司法責任就來了。

古代怎麽辦案?

古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件要公開審理,但實際上通常都是公開審理,除非壹些涉及隱私的案件,比如涉及男女關系的案件,不開庭審理。

壹般審理案件的時候,幕友都會在衙門的屏風後面聽。如果他聽說法官失蹤了,他會寫壹張紙條。衙門上也有門童,就像《紅樓夢》裏賈雨村旁邊的小沙彌。門童會給地方官端茶送水,師爺會利用機會給地方官遞紙條,現場指導,告訴他們哪裏需要改正和補充。大師通過遞紙條彌補了法官知識和經驗的不足。

庭審結束後,法官如何做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的判決?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法官會將起草判決書的任務委托給顧問。如果顧問拿不定主意,他們會壹起討論並做出正式報告。或者讓顧問先起草,再由地方官員進行修改。反正都是討論,特別是疑難案件。實際上,中國古代的官員就是通過這樣的渠道來彌補自己知識的不足。

目前我們有律師幫助當事人訴訟。中國古代沒有律師,但中國古代有訴訟律師,我們現在稱之為“黑律師”。訴訟人是宋朝以後才出現的,宋朝已經很成熟了。明清時期禁止人們做訴訟律師。訴訟律師是非法職業,但他們仍然很活躍。

當裁判官公開聆訊案件時,訴訟律師會出席。休庭的時候,訴訟律師會告訴當事人,這個案子妳還是要做的。我幫妳怎麽樣?敗訴的壹方覺得有人幫他站出來翻案,他當然會去做。訴訟人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員在案件審理中有所作為。事實就是事實,證據就是證據,法律就是法律。妳不能亂來。如果妳亂來,訴訟律師會給下面的人提意見。如果訴訟律師態度強硬,當地官員將很難處理。

我們看明清判決書之類的卷宗,壹般可以發現,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搶劫殺人之類的大案要案,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法都是非常嚴格的,基本上可以說是依法審判。在什麽場合會依法判決?民事案件。因為中國很大,壹方水土養壹方人,壹方風土人情。結婚有結婚的習慣,做生意有做生意的習慣。壹個人到壹個地方做官,還是要考慮到那個地方的風俗習慣,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就會有這種規避法律的可能。

古代人有法律意識嗎?

壹直有壹種說法,中國人沒有法律意識。根據我這幾年的閱讀,我還是覺得在明清時期,老百姓似乎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在乎法律,或者說他們在乎法律。

明代民間生活中有壹本日用書,是從宋代開始編纂的。這部百科全書中的法律有兩種:壹種是法律文本,包含法律基礎知識,壹些重要法律條文的概括和簡要說明。另壹種叫制度文本,是法律文書上的示範文本。各種法律文書的格式,比如寫合同,婚姻合同怎麽寫,借款合同怎麽寫,買賣合同怎麽寫,房屋租賃合同怎麽寫,土地租賃合同怎麽寫,都有格式,甚至壹個農村的條例怎麽寫。

而且在中國古代,打官司是書面的,不是口頭的,還要找人寫訴狀才去衙門。明清時期正式設置代書,各郡設代書,壹般為二本,通過考試錄取。政府做這種工作是為了給老百姓寫訴狀提供服務,想通過提供這種服務來取締訴訟律師。但是為什麽有了代書,律師還存在?原因是代書的文化教育水平不高,代書登記在衙門。如果是在寫表格紙的時候添油加醋,事實不壹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訴訟人是地下工作者,抓不住。

乾隆年間,中國人口約3億,全國約有1.500個縣。壹個縣平均有20萬人。當時是五口之家,20萬除以5,就有4萬個核心家庭。壹個縣平均每年要審理的民事案件在200件左右,其實並不低。

日本有壹位著名的學者,名叫川島武宜。他有壹本書叫《現代化與法律》。其中壹章專門論述日本人的法律意識。其中壹個角度是從訴訟率來觀察民眾是否有法律意識。如果這個社會的訴訟率很低,人民可能對法律很冷漠。如果訴訟率高,人民群眾可能會有壹定的法律意識,因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他只有去法院。所以訴訟率會和法律意識有壹定的因果關系,甚至是正相關關系。

比如廣東南海縣,壹年就有很多例。壹年80起搶劫案,壹次性處決17人。與南海相比,番禺好壹點,犯罪率比南海低壹半。從這樣的信息可以看出,中國社會其實是足夠重視法律的,普通人也是如此。

那是法治社會嗎?

那麽,是法治社會嗎?當然不是。當我們談論法治社會時,我們有壹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或原則。在這個國家,無論是政府機關還是普通百姓,大家都在法律的軌道內行事,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古代社會不是這樣的。老子皇帝淩駕於法律之上是沒有問題的,這是壹件事。其次,地方官員有時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

我去年在寫壹本書,專門講清朝的壹些特例。從這些特例中可以發現,如果壹個縣長遇到群體性事件之類的,為了及時平息事件,可能會抓壹兩個主犯,拉出來殺雞儆猴。現在壹個縣法官遇到群體性事件,法院院長能把人拉出來打死嗎?不行,連最高法院院長都做不到這壹點,但在清朝的知縣身上卻做到了。這是壹個由男人統治的社會。殺了之後可以寫報告給皇帝。皇帝認為這件事解決了,社會秩序穩定了。有時候他會網開壹面,甚至表揚他。

從意識形態上講,古代中國不是法治社會。荀子曰:“有人治,無法治。”真正的關鍵是人。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孟子也會說:“弟子不能自行。”

而且在中國古代,妳會發現很多有趣的故事,其中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被突出強調,因為鄉村社會是壹個人們低頭不擡頭的熟人社會,大家不是親戚就是鄰居。如果允許和鼓勵這樣的人打官司,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會更加緊張,反而會產生更多的矛盾,不利於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所以有時候往往會拋開法律,考慮所謂的人情、感受、長遠利益,當然也考慮訴訟的司法成本。

中國古代法官做出的壹個理想的判決,應該是兼顧正義、人情、國法,是壹個令人滿意的格局。因此,要理解中國是法治社會還是法治文明,就要考慮制度的結構和規範體系的特征。法律不是自足的,而是被自然和人情平衡的。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理智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比如那些命案,疑難案件,特別疑難案件。中國古代的疑難案件有兩種,壹種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壹種是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所有疑難案件都要經過程序,從地方到北京刑部,甚至到皇帝裁決。皇帝在做這樣的權衡時,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必須基於自己經歷和理解的正義和人情進行綜合權衡,而正義是壹個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他更關心案件的事實、情節、社會性和政治性,以及皇帝本人對案件的情感態度。所以古代的法律和我們現在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而這種綜合平衡在古代比現在更多,這也是古代立法技術與今天不同的地方。

所以,要了解中國的傳統法治文明,就要看到官僚體制、社會結構和規則體系。從這三個角度考慮,我們會有更全面的把握。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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