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人民政府承擔殘疾人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殘疾人機構)具體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協調和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化、交通運輸、通信管理、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民政、旅遊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服務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提高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保護意識。
殘疾人機構等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殘疾人和老年人開展無障礙設施體驗活動。第八條殘疾人工作機構和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並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宣傳和社會監督。第九條殘疾人機構應當組織建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殘疾人代表、老年人和媒體在內的社會監督員隊伍,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設施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員有權向無障礙環境建設不達標或者設施被占用、損壞的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使用的投訴舉報機制。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告知結果。第十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納入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鎮的考評範圍。第十壹條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與其他設施應當相互連接,連接責任由後建設施的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和無障礙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並承擔監理責任。第十三條對於不符合標準的無障礙設施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審查;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相關部門不予受理竣工驗收備案。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
(壹)城市道路、商業區、銀行服務場所、公共交通站點、機場、立交橋、地下通道、地鐵站、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園、社區、醫院、國家機關窗口服務單位、居住區道路出入口應當設置匝道;
(二)城市主幹道、大型商業區、銀行營業服務場所、公共交通站點、公園、醫院、社區、立交橋、地下通道、行政機關窗口服務單位應當修建盲道,並能夠引導盲人前往公共場所;
(三)售票廳、服務臺、公用電話、飲水機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應當設置低層服務設施,並在玻璃門(墻)、樓梯、電梯、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提示裝置;
(四)城市主要道路路口、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民區的人行橫道,應當設置音響裝置,提示可以通行;
(五)大型商場、公園、旅遊景點、醫院、社區、國家機關窗口服務單位、室外公共廁所應當設置無障礙廁所,設置殘疾人專用廁位和出入口坡道;
(六)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港口等交通樞紐和旅遊景點,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