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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中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同等的地位,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促進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與此背景相關的科學。

法律的核心內容是價值論。本質上,法的核心只是思維的中心,並不是說法的本體有價值。法律最大的特點是論證如何在實踐中體現價值(或者如何證明價值已經實現)。這種爭論形成了法律部門的所有分支。對是否或如何實現法律價值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需要公理化理論。

在訴訟研究中,法律最需要認知心理學的微觀支持。比如,為什麽對抗制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人都有可怕的人性弱點。

法律是不是科學,最容易的問題是法理學,法理學處於價值的核心,但它只是法理學的壹種。法理學的形而上學可以輕視科學,但法理學的形而上學(回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壹。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麽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它的基本特征是可以通過實驗來觀察和驗證,而卡爾·波普爾認為它是可以證偽的。按照波普爾的說法,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律本身是壹門科學,但不是核心問題的科學。換句話說,法律的原始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法律的應用論證是科學。

在那些把法律理解為科學的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例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沒有它,司法獨裁隨處可見。

在現代社會,法律在調整人們的行為方面發揮著極其廣泛的作用。法律在不同程度上與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種學科相關。從歷史上看,法律和政治長期結合在壹起。在中世紀的歐洲,天主教會占主導地位,政治和法律都從屬於教會的神學。在17年至18年的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法學和政治學都擺脫了神學的束縛,但在壹些哲學家包羅萬象的哲學體系中,它們仍然是兩個環節,很難將這兩個學科分開。直到19世紀,法學和政治學才從哲學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學科。

法律與國家、政府、政黨和政治家的活動密切相關。法律要研究政治,政治也要研究法律,兩者都要研究國家,只是研究對象和側重點不同。按法律劃分學科的標準

1.1對象和方法的組合

1.2類別和級別的組合

1.3現實與理想的結合壹、理論法學

也就是說,它是從壹般方面探索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理論法學主要不是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劃分的,而是根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來劃分的。那些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側重於理論分析的學科分支,基本上可以歸為理論法學,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綜合性的法律,比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律解釋學、比較法也可以看作是理論法學。側重於理論研究的法學邊緣學科也可以歸為理論法學。

第二,應用法律

也就是說,它是旨在直接服務於法律現實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現實生活中的經驗材料,比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規律的具體化,是理論規律的來源。但是,應用法學並不是沒有理論,它產生的理論並不是用來在交叉學科中發揮普遍的指導作用,而是為這個應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應用法學的代表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如憲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而以解決實際問題為重點的法律實務分支和法律邊緣學科分支也可以納入應用法學。

第三,歷史規律

即專門研究法律及其現象和與法律有關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歷史法學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壹個特殊範疇,主要包括理論內容(即以史為鑒)和應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家、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其本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主要包括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史。

第四,綜合法學

也就是說,它是具有相當飛躍性的法律分支的總稱。

註: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其研究對象橫跨法學的許多甚至各種分支;其次,理論、應用、歷史並不互相側重,但都是包容的。法學總論或概論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還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律解釋學、比較法和國際法。法學可以分為許多分支,主要包括:

(1)理論法學,又稱基本法。研究方法的基本概念、原則和規律。中國法律部為這壹學科開設的課程叫做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

(2)法律史。可以分為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

(3)國內法。指壹個國家各部門的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和軍法。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因此,憲法在國內法律體系中起著主導作用。

④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

⑤立法。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系、立法體例、立法程序、立法技術、法律匯編、立法評估等問題。

⑥法律解釋學。解釋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相當於中外歷史上的註釋法學。

⑦法律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施和效果。

(8)比較法和外國法。比較法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的比較研究(包括本國法與外國法之間以及外國法之間)。因此,比較法與外國法密切相關。

⑨法律與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壹些邊緣學科。如科技法、法醫學、司法鑒定、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等。

在每個獨立的分支中,還可以進壹步劃分為不同級別的下級分支。在所有分支中,每個國家的法律總是側重於研究該國的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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