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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增值稅發票倒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虛開、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制造、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擅自偽造、制造、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

發行日期:1995+00.30。

為了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的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護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之壹。

2.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虛開、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分別依照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5.虛開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依照本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其他發票、為自己虛開其他發票、為他人虛開自己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46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貫徹《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的犯罪,現就適用《決定》的若幹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決定》第壹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他人或者為他人介紹他人不買賣貨物或者不提供、不接受應稅勞務的;(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額1000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情節嚴重”:(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5萬元以上的;(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虛開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30萬元以上的;(二)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654.38+0萬元以上,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和騙取稅款的犯罪分子,應當以虛開的稅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文件編號國稅發[1997]第134號

發行日期:1997.08.08

最近,壹些地區的國家稅務局詢問如何處理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通過研究,現明確如下:

1.付款人使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偷逃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追繳稅款,並處偷逃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進項稅大於銷項稅,剩余的進項稅也要減少。使用虛假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依法追繳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在貨物交易中,買方從賣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貨物銷售地以外的地方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以上述第壹條、第二條所列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未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按取得的專用發票份數處以1,000元罰款;但是,明知或者應知取得虛假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假專用發票的,從重處罰。

四、利用假發票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文件編號國稅發[2000]第182號

發行日期:2000.11.06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以下簡稱134號文件),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進壹步明確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論買方(付款人)和賣方是否發生過實際交易,無論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數量、金額是否與實際交易壹致,買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的,均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名稱和印章與實際進行交易的賣方不壹致,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買方從賣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

2.凡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賣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即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從銷售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形。134.

第三,有其他證據證明買方明知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即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的情形。134,“付款人使用他人虛假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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