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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來水的定罪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凡盜竊自來水,盜竊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將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繳納水費的,應當限期繳納所欠水費。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擅自啟閉閥門、改動水表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出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未辦理用水手續,使用城市供水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5、在規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危及供水設施安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6、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至壹萬元罰款;

7、擅自使用、損壞、掩埋、占用消防起重機(消火栓)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8.自建供水管網系統擅自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9、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繳納供水工程建設的有關費用外,並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10,挪用或者轉讓、轉售城市供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1,擅自拆除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或者改變二次供水方式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2、用泵直接從城市供水管道抽水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3、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接入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偷物業自來水怎麽處罰?

盜用物業自來水違反了《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依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罰款。

未辦理用水手續使用城市供水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使用、損壞、埋壓、占用消防起重機(消火栓)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繳納供水工程建設相關費用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各省罰款標準不壹,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城市的供水部門或法律部門了解更多信息。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設計或者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壹)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擠占或挪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的;

(六)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抽水;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有前款第(壹)、(二)、(四)、(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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