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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工會經費(預備費)收繳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全省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的收繳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為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的義務繳納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工會組織籌建期間繳納工會籌備經費。

第三條繳費單位應當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提取(儲備基金)。

全體職工是指本單位在職職工、勞務派遣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組成。具體指標的解釋以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四條財政撥款單位的工會經費(預備費)按照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統壹撥付給同級地方總工會;稅務機關征收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目前稅務機關暫收縣級以上工會的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繳納比例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級總工會的文件執行。以後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征收。過渡的具體時間和實施步驟由省總工會和稅務機關另行制定。

第五條除建築業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由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外,其他納稅人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省總工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第六條繳納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經費(備用金)的登記手續,並於每月15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備用金)。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開具稅收票證,當場繳入國庫。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在工會組織運行滿壹年後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籌備經費的登記手續,並在工會組織籌建期間繳納工會籌備經費。

第七條繳納單位財務核算健全的,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備用金);繳費單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預備費)。

對財務核算不健全,職工人數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並繳納工會經費(預備費)。其中,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余額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並支付工會經費(準備經費)。

第八條稅務機關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表明征收項目為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的完稅憑證的,應當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在實行工資總額2%全額提取前,繳費單位按規定比例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不能開具“完稅證明”或者“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從中提取的工會經費(籌備經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依法決定減繳、免繳或者批準緩繳工會經費。對撤銷、關閉、破產或者生產經營有特殊困難,繳納工會經費較多的單位,由繳納單位提出申請,地方各級工會按照省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緩、抵、退手續,並將有關憑證及時送達稅務機關。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同級地方總工會申請人民法院支付令並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條省總工會或省總工會授權的市、州級工會在銀行統壹設立和管理“工會經費集中戶”,用於稅務機關收取的工會經費(預備費)的匯繳和結算,不得提取現金或列支費用。稅務機關收取的工會經費(預備費),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接收,按時直接劃入工會經費(預備費)集中賬戶。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和總工會應及時做好對賬工作,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第十壹條工會財務部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的規定辦理工會經費的劃分和結算,按照規定的劃分比例和渠道上繳上級工會、撥付同級工會和撥付下級工會。

未單獨在銀行開立工會經費賬戶的基層工會,暫不撥入經費。

第十二條工會經費(預備費)的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征收的工會經費(預備費)的征收管理費用,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工會經費(預備費)的征收管理、宣傳和獎勵。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信息交流和聯席會議制度,相互提供收取工會經費(籌備經費)的相關政策依據和數據。地方各級總工會負責召集和組織聯席會議,定期協調處理工會經費(籌備經費)收繳和管理中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月65438日起施行。市總工會和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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