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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嗎?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法哲學中的壹個永恒主題和難解之謎。法律和道德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和鳥的兩個翅膀壹樣不可分割。道德強調人的道德觀念鑄造成法律,而法律強調法律內化為人的素質和道德。法律和道德屬於上層建築?不同類別的上層建築。法律屬於制度的範疇;道德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強調二者之間的平衡;道德強調履行義務,對他人和社會集體負責。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設、處理和制裁或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道德沒有具體的制裁或法律後果。法律的實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道德主要靠輿論、人的內心想法、宣傳教育、公眾譴責。法律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或者特殊情況;道德通常是微妙的。法律必然會經歷壹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最終會被道德所取代,人們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壹、道德與法律的理論含義:

(1)道德的含義: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道德植根於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壹切以前的道德理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社會直到現在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道德。”這說明道德的內容最終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並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基於不同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群體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階級社會的道德具有階級性。所以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道德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的思想、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如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正義與偏見、野蠻與謙虛,或者說是壹個綜合的矛盾統壹的體系。

(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永恒的道德,也沒有永恒的法律。當今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依然存在,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的,或者說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有自己的階級利益,也有適合自己階級利益的道德。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既然法律是意誌的體現,道德當然屬於意誌的範疇,那麽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著眼於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把法律定義為:主觀上,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客觀地說,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體現了法律的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後者體現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壹體。

結合中國國情,中國法律與道德的現狀;

1.壹個國家內部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

2.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相互滲透的。忠、孝、節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在司法實踐中,甚至以儒家學說作為辦案依據,《春秋判案》壹書就是典型的例子之壹。

3.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留樓上》中說“法不足以自立”,還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是重要的手段。

4.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6.道德有助於填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

8.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第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1)道德和法律是社會規範的兩種主要存在形式,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區別至少可以總結如下:

1.條件不壹樣。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者宗教禁忌,或者氏族習慣。法律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伴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和私有制、階級的出現。道德的產生與人類社會的形成是同步的。道德是維系壹個社會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的意識中,並通過人的言行表現出來。它壹般不訴諸文字,內容原則性強,抽象模糊。

3.調整範圍不同。從深層來說,道德不僅調整人的外在行為,而且調整人的動機和內在活動。它要求人們按照高尚的意圖行事,為了善而追求善。雖然法律也考慮人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罪”;在廣度上,法律調整的壹般都是道德調整的。當然,也有壹些法律規定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特別程序規則、法案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理念是方便和效率,而不是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道德主要靠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壹樣。法律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壹般要求權利和義務對等,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道德壹般只規定義務,不要求權利平等。比如面對壹個溺水的人,道德要求妳有救人的義務,但並沒有賦予妳向他要求賠償的權利。向獲救的溺水者索取報酬通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

(2)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聯系的。都屬於上層建築,服務於壹定的經濟基礎。它們是社會調控的兩種重要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和維持秩序時,都不得不同時訴諸這兩種手段,但這只是偏頗。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促進。其關系體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社會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社會維持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傷害他人、不以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密切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壹種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可以通過制裁或獎勵來實施。第二種道德是壹種要求更高的道德,壹般不適合轉化為法律,否則會混淆法律和道德,結果是“法必違法,德必不道德”。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壹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僅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也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國家評價,提倡什麽,反對什麽,是有統壹標準的;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壹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首先,法律應該包含最起碼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不能被人們尊重和自覺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為政不為善,為己不為善”。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增強,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律有補充作用。有些不應該由法律調整,或者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道德調整起到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出現,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可能會將其納入法律的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視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互不相同,不可替代,不可混淆,也不可忽視,所以單壹的法治模式或單壹的德治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時,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互聯系、相互補充,都是社會調節的重要手段,這使得德治和法治成為可能。

第三,法律與道德現實的矛盾及其對我們的啟示

(壹)現實矛盾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著不和諧。中國道德至上的盛行,只能說明人們為了更自由地實踐和弘揚道德,正在努力擺脫法律的束縛。人們崇尚道德,並不是在追求壹種更理性、更科學的方式。德國大哲學家黑格爾曾作出如下判斷:在中國人眼裏,他們的道德法則簡直就是自然法則——外在的、積極的秩序——強制性要求——相互禮貌的強制性義務或規則。各種“理性”的重要決策,必須有“自由”才能成為道德情操。然而,他們並不“自由”。在中國,道德是政治事務,它的壹些法律是由政府官員和法律機關主持的。[2]要說明這個問題,請看下面這個案例:農村壹對老年夫婦離婚,根據法律判決,離婚後的壹套房子應判給男方。但如果通過了這句話,女方離婚後就沒地方住了,顯然與情況不符。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後,決定將壹個房間分成兩半,壹人壹半,解決了離婚後女方的居住問題。這樣的判決並沒有造成男方的“困擾”,雙方相安無事。[3]這是壹個來自執法壹線的非常具體的案例,問題馬上就來了:司法實踐中是否應該考慮道德評價標準?如果有,在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之間如何選擇?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曾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引用過壹個案例:埃爾默用毒藥殺死了他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在他現存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壹大筆遺產。他懷疑剛再婚的老人可能會修改遺囑,讓他什麽也得不到,於是殺了他爺爺。[4]紐約法院為此案確立了壹個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錯誤行為中獲益。問題是:法官用自己的信仰替代法律條文,是否沖擊了法治原則?

(二)對我們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律分析,針對前面的問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情與法的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官在判案時,只能依靠現有的法律,而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必然導致法律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而道德等非強制性的社會規範可以主觀地調整新的行為現象。這是壹元法律體系的缺陷。也就是說,國家制定的法律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和緩沖機制,造成了法律的僵化、無力和無情,造成了法律與公眾心理和社會習俗的分離和隔閡,也造成了對道德的無力感和蔑視,甚至助長了對道德的違背,加速了道德的衰落。[5]但如果以理定案,就違背了法治原則。因此,只有調整法律的體現,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道德與法律的共存。

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律應該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所以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律是惡法,惡法的統治與法治的精神是根本不同的。中國古代儒家倫理法體現了壹種道德與法律相結合的模式,即將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準則。解決現實社會中人們的道德空缺和法律尷尬,能否吸收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運用法律,為法治註入道德血液,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說白了,道德化的法律要履行道德功能,從而使司法過程成為傳教活動,法庭成為教化場所。

3.中庸——法律追求的品質。

法律的本質是公平正義通過法律來實現。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和諧、平衡、穩定。中庸之道的法律意義在於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外之情、法外之理,以徹底解決糾紛,平息訴訟。現代法律也面臨著效率和正義的挑戰。壹方面,法律要體現其威嚴和不可侵犯性,人們必須遵守;另壹方面,法律也應該有其寬松的壹面,比如法律應該體現人性,法律應該尊重私權。

法律作為多元化道德沖突的協調者出現,當道德沖突發展到極端情況時,它不得不肩負起這壹沈重的歷史使命。因為“良心”等內在的道德意識無法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範圍內控制“私”,即使“那些強加“日常生活”的人應該是公共道德”,但事實是必須使用具有強制力的外在規則,其極端表現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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