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道路交通事故誰負責?

道路交通事故誰負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什麽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因車輛在道路上的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與道路上的車輛有關,並造成損害後果,就屬於交通事故。但車輛犯罪或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於交通肇事罪。比如車輛撞死人或者“碰瓷”的案件,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參與者第壹步應該做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壹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壹旦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損失如何,司機都必須首先停車保護現場。然後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壹步該怎麽做。

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壹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如果司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和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地點確實偏僻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必須立即救治傷者,同時也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當事人可以用事故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標明車輛位置和移動現場後倒地的人。當事人可以用石塊、磚塊、白灰等物品在地面上做出明顯標記。

發生逃逸事故後,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該怎麽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壹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見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應該采取什麽措施保護自己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繼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或者清障車拖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輛後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如何處理事故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後離開現場, 對方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壹起簽字。”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根據《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知》精神,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賠償損失;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可以先書面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然後離開現場。不立即離開現場或者只發生壹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或者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迅速處理交通事故。

如何處理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的爭議?

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待交警處理。同時壹定要做好自己的安全維護。

什麽情況下交警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中陳述相關情況後,可以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改變現場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簽署簡易程序處理事故的。

交通事故傷者搶救費用不夠怎麽辦?

交通事故中的傷者或者駕駛人沒有足夠搶救費用的,醫療機構還必須對交通事故中的傷者進行救治,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賠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賠付。

現場勘查完成後,交警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當事人該怎麽辦?

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的記錄。事故當事人在接到民警要求簽字確認後,首先要核對現場圖與事故現場是否壹致,不清楚的地方要請民警說明。如果他們認為現場圖與事故現場不符,可以要求警察重新檢查。如果復核無誤,雙方應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無故拒簽的,交警可以在現場圖上記錄當事人拒簽情況。這個站點地圖還是有證據作用的。

扣留機動車上的貨物怎麽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五條、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扣留機動車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未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等違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現場人員的身心狀況、人身傷害、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

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死者屍體檢驗完成後,死者親屬會在幾天內辦理喪事?

交通事故死者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處理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強制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權得到檢驗鑒定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怎麽辦?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己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怎麽辦?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再次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上一篇:大學生社會實踐的五大收獲和感悟
  • 下一篇: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2017)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