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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大有立法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地方性法規是否屬於立法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地方人大是有立法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以憲法對我國立法體制的規定為基礎,規定了本法的調整範圍。第壹款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根據這壹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國務院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的活動,地方性法規的活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和廢止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活動,都受本法調整。

1982年通過的現行憲法確立了中國的立法體系。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和其他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除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外,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有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規章。除憲法的上述規定外,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並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國家立法權、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的權力組成。中國的立法體系是統壹的、分等級的。這是由我國的實際情況決定的。中國是單壹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經濟文化社會發展不平衡。中國也是壹個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立法體制是統壹的、分層次的,需要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維護國家法制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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