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第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1)甲級資質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人,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
2 .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工作業績優秀。
(2)乙級資質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人,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
2.近三年獨立承擔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五項以上,工作業績良好。
(3)丙級資質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十人,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五人。第六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3)外籍技術人員不超過10%。第七條同壹資質單位不得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第三章審批和管理第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是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布。第十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有關部門的註冊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或者聘用文件;
(四)在職人員統計資料、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和職稱證書;
(五)承擔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項目管理部門的驗收意見等;
(6)機組主要監控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材料;
(八)近五年無質量事故證明。
以上材料壹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
資格申請表可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下載。第十壹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
申請乙級、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經審查後擬批準的資質單位應當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天。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予以審批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公布審批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乙級、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後6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