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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效力概述

行使抵押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但很多人對抵押權的使用條件及其效力並不完全清楚,有時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損害或損失。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邊肖經過多次收集和整理資料,終於整理出了該抵押的效力,希望能對有需要的讀者有所幫助。接下來給大家介紹壹下什麽是抵押的效力,抵押的具體效力。

抵押的效力:指抵押擔保對被擔保的債權、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以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1.抵押對抵押物孳息和既有租賃權的影響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導致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孳息償還順序為:①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利息;③主債權。

(2)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3)抵押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移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提前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所得價款。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物依法繼承或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抵押權轉讓與消滅的從屬性

(1)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壹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未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對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三)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4)主債務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提供抵押,債權人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置

(1)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財產的價值,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抵押財產滅失、毀損或被征用時,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抵押財產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

(3)抵押物滅失、毀損、被征收,抵押權人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采取保全措施。

5.其他情形下抵押的效力

(1)因抵押財產被查封、混合或處理而導致抵押財產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受償;如果擔保物的所有人是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如果第三人和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為該附著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

(2)如果在抵押權設立之前,抵押權是擔保物的從物,則抵押權的效力與擔保物的從物有關。但抵押物及其附屬物分別為兩人以上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抵押物。

以上是邊肖總結的抵押權的定義和具體效力範圍。在這裏,我想提醒壹下大家關於房貸的使用問題。使用抵押,第壹件事是先有抵押存在,第二件事是非自身原因導致債務償還失敗。好了,以上就是邊肖給大家的總結和建議。如果您對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現象感興趣,歡迎您多關註我們的土巴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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