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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哪些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哪些類型?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違反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壹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而鮮明的特征:只能在締約過程中產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在先合同義務;是對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壹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

二、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確立了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制度,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可見,締約過失責任本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合法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壹種基於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論。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又稱合同前階段),即合同訂立的談判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在締約雙方之間產生。

3.補償性的。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因締約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壹種救濟方式,是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法律體現。締約過失賠償責任是民法意義上的平等對等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

4.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締約過失主要有四種類型: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談判只是損害締約壹方利益的借口。這裏所說的“惡意”,是指以協商談判為借口,故意對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協商的意思,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這種締約過失行為的核心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行為欺騙他人,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哪種欺詐,它都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詐騙者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人民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隱瞞事實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3.商業秘密的披露或不當使用。所謂泄露,是指向他人泄露商業秘密,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情況下向特定人和少數人泄露商業秘密,以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當然,其公開是違背權利人意思的。所謂不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使用秘密或將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秘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自己直接使用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或者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或狀態。無論行為人是否從中獲得壹定利益,都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就是說,除了前三種情況之外,還包括違反在先合同義務的情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往往表現為壹方未履行通知、協助、告知、照顧、保密義務,造成對方人身或財產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哪些類型?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三種: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談判。“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假借訂立合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屬於欺詐行為。如果因這種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對方遭受損失,就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也有締約過失責任。

論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哪些情況?《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根據這篇文章,具體情況如下: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談判。所謂借,也是壹種心意。例如,張某找李訂立合同,但張某並無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他與李協商訂立合同,只是為了不正當競爭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這構成了合同責任。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裏指的是欺詐,訂立合同時的欺詐構成締約責任;履行中的欺詐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前者是合同簽訂時的行為,後者是合同成立後履行階段的行為。

3.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強制性規定、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都可以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即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締約責任或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無論合同是否成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密義務也是壹種侵權責任。

論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和主要類型。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征1。締約過失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壹種。締約過失責任何時產生,何時終止,眾說紛紜。壹種觀點認為,應當以有效要約為起點。主要原因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此時,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分別具有約束力,雙方可以進入特定的信任領域。在這個特定的信任領域中,合同雙方可以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為訂立合同做必要的準備。另壹種觀點認為,建立壹個時間點是非常困難和僵化的,因為締約過程是壹個不斷變化的過程。因此,根據不同的先合同義務,靈活確立壹個可變的時間點是比較理想的。本文基本同意第壹種觀點。締約過失責任始於要約的效力,因為締約過程是壹種雙邊行為。在簽訂合同之初,雙方沒有訂立合同的實際接觸,因此不可能產生信賴利益,也沒有在先的合同義務。只有雙方接觸、理解、確信之後,才能產生信任關系。如果壹方當事人違反了事先約定的義務,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就可以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自要約生效時起生效,至合同生效時止。判斷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在於締約雙方是否具有締約目的,壹方或雙方是否違反了前壹合同的義務,導致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2.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先合同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負有互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正是由於締約雙方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才不同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3.締約過失責任保護信托利益。根據“無損失則無責任”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也必須有損失,但這種損失必須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或負利益壹般是指無過錯方因合同無效或失效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目前法律對信賴利益損失的定義沒有明確規定,難以把握。在司法中,賠償可能過寬也可能過窄,同壹類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依我看,信賴利益的損失可以包括:締約費用;演出準備費用。4.締約過失責任是壹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雖然現行法律對締約過失責任已有明確規定,但與之相伴隨的先合同義務法並無明確規定,僅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不是利益的履行,也不是利益的期待。他只存在於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壹方當事人因相信其合同的效力而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就是對另壹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害。因此,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只是補償性的,其目的是達到與合同協商未發生時相同的狀態。第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有五個構成要件: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或者合同已經成立但因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如果合同已經有效成立,則合同的訂立過程已經結束。壹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只能構成違約責任,不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2、必須存在締約過失。違反先前的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締約壹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互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和保護義務的。壹般認為,《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只有實施了上述行為,才能承擔該行為造成的合同過錯責任。3.肯定有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已對簽訂合同的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沒有損失就沒有補償。賠償損失也是基於信托利益的範疇,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為人主觀上壹定有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壹方,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或過失。過錯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壹種也不例外。過錯體現為兩種基本形式:故意和過失。意思表示是指締約壹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但仍然實施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者放任違法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締約壹方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相對人因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者解除而喪失信賴利益,因疏忽大意而未履行配合、通知、保護、保密義務,雖預見到但相信不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所以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因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損失的,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壹方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5.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與對方遭受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沒有異議,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互相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規定締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具體賠償範圍並不明確,這也導致目前學者對損失範圍的爭議很大。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需要追究過錯方的責任,是誰的責任導致了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這種過錯當然包括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過錯。另壹種情況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過錯,對合同本身的成立和效力沒有影響,只是因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了對方的商業秘密,然後泄露或者不當使用,給對方造成損失。基於此,我們可以將締約過失責任限制在以下三種情況來討論賠償範圍。

(1)合同不成立。理論上,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三種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和誠信利益。所謂預期利益,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得到的利益。預期利益是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想要達到的目標。這種期望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是變化的,是在合同成立後才確定的。所謂履約利益,是指合同成立並完全履行後,當事人從合同中獲得的利益。合同規定的是當事人的預期利益。只有合同完全履行,預期利益才能成為履行利益。如果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當事人只能通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來彌補。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不存在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所謂善意利益,即信賴利益,在大陸法上也稱為負利益或負合同利益。壹般指無過錯合同壹方因合同無效或失效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締約過失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費用的支出。

(2)合同成立但無效或被撤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壹樣,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要求恢復到未訂立合同的狀態(恢復原狀)。因此,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遭受的損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因為只有合同有效,當事人才能獲得可得利益,任何壹方都不能基於無效合同獲得利益,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充分體現了這壹立法意圖。目前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判決很多。在認定合同無效後,房屋拆遷補償款作為買受人的損失要求出賣人支付。這個認定是錯誤的。實質上是將合同無效、恢復原狀的法律要件變為合同生效後相當於合同全面履行的法律後果,混淆了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的區別。

(三)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

筆者認為,無論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還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侵權規定,競爭賠償金的計算都可以是壹致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數額參照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方法確定, 以及權利人收入的減少和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都構成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損失的構成要件。

(4)信賴利益損失賠償金額的限制。為了平衡締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許多國家在立法中對締約過失造成損失的賠償數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307條規定,以不支付為標的物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知道不能支付的壹方,應當對認為合同有效的另壹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另壹方享有的利益的數額。德國法律原則上規定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不應超過履行利益,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雖然我國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按照這壹標準來掌握是適當的、可行的。

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並合理履行時,當事人應當獲得的利益。筆者認為,利益履行可以作為從屬利益賠償的上限(固有利益賠償是另外壹個詞),這是壹個在極少數情況下適用的賠償標準,不應普遍適用,否則就構成濫用。即使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也應根據行為人主觀過錯的性質而有所區別地適用。比如壹個人以訂立合同為幌子惡意協商,可能會因為其意圖剝奪對方訂立合同的機會而被判令賠償對方履行利益的損失。

您好,您需要賠償因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損失和實際損失!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內容;

1.壹方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在締約階段,當事人聯系協商訂立合同時,已經從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了特殊關系(信托關系)。雙方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承擔壹定的義務,壹般稱為附隨義務,即相互幫助、相互照顧、相互通知、相互誠實。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附隨義務,破壞了締約關系,則構成締約過失,有可能承擔責任。2.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者在先的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沒有損失就不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是指相對人因為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但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而遭受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建立在合理信任的基礎上,即在締約階段,壹方的行為已經使另壹方相信合同可以成立或者有效。如果不能從客觀事實上信賴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即使付出了很大的代價,也是由於承包人自身的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認定為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壹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最終導致合同不成功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責任大小與過錯形式無關,因為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立足點在於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本身。4.締約壹方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者在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另壹方所受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是行為人締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不能允許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確立了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制度,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違反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壹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而鮮明的特征:只能在締約過程中產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在先合同義務;是對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壹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

只要沒有與其他企業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就不屬於締約過失。

也就是說,妳有權同時和很多企業談判條款。只要妳最後只簽壹個,就不算違約。

關於締約過失責任如何取證的申請,調查取證

申請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市XX區XX鎮XX村4-44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

申請項目:

XXXX的刑事判決。

申請理由:

妳院受理的XXX訴XXX離婚糾紛壹案,因被告XXX的刑事判決對離婚糾紛確實已經分手的認定有直接影響,申請人和代理人均無法向廣東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調取法律規定“申請人和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取”的證據。為確保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17條和妳院《舉證通知書》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本院收集上述證據。

我在此傳達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0年2月22日

附:

被調查單位:廣東省XXXXXXXX人民法院。

地址:廣東省XXXXX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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